--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折射的司法乱象:法官诱导陈述、阻断鉴定、错误适法,民营企业家何以为信?
近日,一起发生在福建省浦城县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
民营企业家诉外地被告王兆华及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承办法官江娜被指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实体偏向及行为失范问题,其做法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对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一、法官当庭“代被告陈述”,审判中立原则遭践踏
在这起案号为(2025)闽0722民初1428号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浦城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的江娜,被控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诱导被告陈述,严重违反审判中立原则。
据控告材料显示,在询问被告王兆华关于15万元保证金去向时,面对王兆华表述不清、犹豫的情况,江娜连续以“你是不是打给陈龙俊使用了?”“是不是现金给他的?”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问题发问,引导被告作出对其有利的陈述。
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在代被告构建有利事实,为被告开脱责任。
在主债务人已故、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此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严重违背了法官应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基本要求。
不仅如此,在关键证据审查环节,江娜同样存在偏袒行为。
针对2024年5月26日形成的借条这一核心书证,借条上“陈龙俊”的签名经原告方目击确为被告王兆华亲笔代签,这对判断王兆华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至关重要。
然而,江娜在质证过程中,不仅未对签名真实性组织有效审查,反而向被告王兆华发问:“你是不是看到借条时‘陈龙俊’的签字已经存在了?”这一提问直接为被告提供了否认自身参与、规避签字责任的陈述方向,实质上是代替被告构建了辩解理由,严重违反了证据审查的中立性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当事人合法权利被剥夺
除了审判过程中的偏向行为,江娜还被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
在庭审中,原告针对2024年借条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以查明王兆华是否代签及其实质意图。
但江娜未履行依职权主动要求鉴定查清事实和释明义务,后在判决中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驳回申请。
实际上,该借条直接关系王兆华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江娜利用程序规定变相阻断真相查明,属于滥用审判权,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江娜在证据审查方面也未能做到全面、客观。
王兆华在多年间多次作出“我”“我来还”等明确承诺独自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表述,相关录音、微信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但江娜却仅以“意思表示不统一”为由不予采信,大量采信老赖被告单方推脱之词。
这种做法未能落实“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的要求,反而使守信企业陷入“胜诉难”困境,严重增加了企业的解纷成本。
三、错误适用法律,架空债务加入制度功能
在法律适用方面,江娜同样存在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以《民法典》第685条关于保证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并以“举轻以明重”为由认为债务加入更需书面形式。
然而,《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专门条款对债务加入并无书面形式要求,仅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即可成立。
最高法院相关案例亦明确债务加入重在意愿表示,而非形式。
江娜的错误适用导致王兆华连续多年多次明确承诺被无视,严重违背了“引导诚信守法经营”与“增强契约精神”的要求,实质上鼓励了背信行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同时,该错误适用也架空了债务加入制度在便捷担保债权、促进交易方面的功能,使债权人基于对第三人明确还款承诺的信赖利益无法获得司法保护,与《民法典》确立的诚信原则及《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直接冲突。
四、举证责任分配颠倒,事实认定错误
在纠纷审理过程中,江娜还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颠倒的问题。
针对朝领公司公章真实性的审查,朝领公司仅口头否认公章真实性、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江娜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朝领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完全颠倒了举证责任。
朝领公司作为主张公章虚假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江娜未责令其鉴定,亦未依法调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五、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影响恶劣
江娜在本案中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浦城县乃至南平地区、福建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影响恶劣。
浦城县法院与县工商联联合成立“法护营商”工作室,旨在“便企、惠企、活企、亲企、安企”。
但江娜的行为却与此背道而驰,未“安企”反“伤企”,其裁判使本地诚信企业合法权益受损,助长外地失信主体侥幸心理;未构建“亲清关系”反显“亲疏有别”,对外地被告明显偏袒,损害司法公信力;传递错误信号,暗示在浦城县,外地失信主体可能受司法保护,本地企业反而维权困难。
六、投诉与诉求
面对江娜在纠纷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当行为,控告人提出了多项诉求:请求纪检督察部门立即介入,依法调取本案(尤其是2025年10月29日)全程庭审录音录像,因不忠实记录庭审笔录未签字,要求补正庭审笔录,同时严肃核查上述违法违纪事实;请求依据调查结果,依法对江娜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以儆效尤;请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2025)闽0722民初1428号错误判决;请求责令江娜就其违法行为向本人书面道歉,并退还本案证据原件;请求福建高院以此案为契机,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监督管理,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最高法院《指导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不折不扣落实,真正实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位民营企业家的债权实现,更关系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和维护。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处理,还司法一片公正,还企业一个公道。
#恳请福建省高级法院 欧岩峰 副院长督导并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江娜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
#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检察部及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施忠华、阮海鹰副检察长督导加强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全方位的检察监督
#恳请福建省委 组织部 干部监督室 督导调查江娜升迁任职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监督纠错;
#恳请福建省 纪委监委 信访室、纪检监察室、驻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黄清波组长督导对江娜违纪违法立案调查工作
#恳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监察和司法委 王敏夫 主任委员 、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 邬勇雷 主任、省人大常委会 李德金 副主任督导加强对南平地区和浦城县司法系统审判权运行的监督,落实“监督内容清单+存在问题清单+审议意见清单+整改意见清单”四张清单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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