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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司机路边临时停车,乘客随手推开车门。这一日常出行中的“惯性动作”,看似微不足道,却可能会成为“夺命瞬间”,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当悲剧发生,究竟是开门乘客之过,还是停车司机之责?保险公司能否以“乘客非驾驶人”为由拒绝全额赔偿?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亡人交通事故案。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开门杀”事故的责任划分,更给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了安全警钟。
清晨悲剧
车门突然开启 年轻骑手不幸殒命
事发当日清晨,年轻的小晖(化名)像往常一样在村道上骑着电动自行车,前方一辆临时停靠的轿车突然打开了左侧车门,小晖毫无征兆地撞上车门,当场重伤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小晖因撞击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尽管医院全力抢救,但13天后,他仍因伤势过重离世,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一刻。
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小刘临时停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乘客小陈开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二人均对本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而受害者小晖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发后,小晖的父母将肇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小刘、乘客小陈及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对造成的事故进行赔偿。
判决 司机乘客同责,保险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小陈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所以小陈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开门杀”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停车、解除车锁、乘客打开车门一系列行为前后相续,具有共同关联性,若驾驶员与乘客均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小刘作为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员,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限额之内向小晖的父母进行赔偿,对于超出驾驶人小刘应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可通过另行诉讼向乘客小陈追偿。
法官说法
明确责任边界,彰显司法温度
法官说,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保险赔付责任”与侵权人内部“最终责任”的区别。根据相关规定,小刘作为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依法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对全部损失承担赔付义务。而在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可见司机与乘客的侵权责任并未免除,避免了驾驶员与乘客因赔偿责任先行转移而怠于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和提示注意义务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已起草《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主张由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这一规定可及时将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到位,最大程度避免因乘客个人客观经济情况无力负担而延误对被侵权人的伤情救治,彰显人道主义关怀,体现了司法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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