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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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出现 “诉状主张与当庭陈述不一致” 的情况:如起诉状称 “部分还款”,庭审中却主张“借款未还”;诉状认可“合同已实际履行”,当庭又主张“合同无效”。此类矛盾陈述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那么,原告当庭陈述与诉状主张内容明显矛盾,法院会如何采信?
最高院在《李新民诉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政府等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中明确:
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本案焦点是:李新民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李新民在起诉状中陈述自认了其房屋于2012年12月21日被拆除,以及其于2012年12月26日得知涉案房屋系被四再审被申请人拆除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新民应于知道被诉行为后的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于2015年5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证据证实其有正当理由。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李新民在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提出作出被诉强拆行为时未出具书面材料、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其不知涉案房屋系何人、何部门所拆,但该主张与起诉状内容明显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起诉状及此前的陈述。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人民法院采信其之前陈述认定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而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了特殊的制度设计,即即使起诉人因各种原因错误确定了被告,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只有在经人民法院释明了正确被告而起诉人拒绝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因此,李新民有关因无法准确确定被告而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构成正当理由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原告当庭陈述与诉状主张明显矛盾时,法院会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建议当事人诉讼中坚守如实陈述义务,提前核对诉求与证据的一致性,避免因陈述矛盾承担不利后果;复杂场景下可咨询专业律师,规范陈述内容,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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