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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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常因资金周转等问题,出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延期但最终按期完成全部给付的情况。此时申请执行人若对延期履行不满,能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
那么,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有迟延但已履行完毕的,还能恢复执行吗?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王贵和、景泰县兴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已履行完毕,是否应当恢复执行。
根据宁夏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该案申请执行人王贵和与被执行人兴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了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被执行人兴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8日向银川中院执行账户打款13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380万元。王贵和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6月7日领取上述款项。其中,前两笔迟延履行七日,最后一笔提前一日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王贵和于2017年11月16日向银川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王贵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银川中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5)银执字第371号通知书,通知兴源公司继续履行原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此时被执行人兴源公司已将全部款项打入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也已领取全部款项,综合来看被执行人并未“不履行该和解协议”,应视为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虽然不能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对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定方式另行主张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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