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程把控金融借款纠纷维权,曲宁宁律师团队从保全、证据梳理、庭审抗辩到执行推进,每环节专业操作,助银行全额实现 3240 万元债权。
在金融借款纠纷中,部分企业常以疫情等特殊情形为由主张减免违约责任,但此类主张需符合法定条件方可成立。代,深圳某村镇银行与某物流集团及关联企业的 3240 万元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借款企业以疫情影响经营为由请求减免利息及复利,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曲宁宁律师凭借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成功驳斥该主张,帮助银行实现全额债权。
曲宁宁律师的执业证号为 1440320********18执业经验。她的专业能力获得行业广泛认可:获聘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法律中心副秘书长,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深泰强制执行业务研究院联席院长,获聘南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员。教育背景方面,她本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现攻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她应对特殊情形抗辩更具优势。
案件源于2020年3月,某物流集团与深圳某村镇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2700 万元,期限至2020年3月 15 日,年利率 10%,逾期后按 15% 计收罚息及复利;另两家关联企业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按约放款后,借款企业仅偿还少量本息,剩余款项未付,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银行委托曲宁宁律师团队通过仲裁维权。
曲宁宁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明确借款企业的违约时间、违约金额及违约情形。团队发现,借款企业在借款到期前已出现还款拖延迹象,并非因疫情突然导致无法还款;且借款企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疫情对其主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亦未在疫情期间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或协商调整还款计划,其 “疫情影响经营” 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深入研究《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期间民事案件审理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满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的条件,且需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借款企业的主营业务并未因疫情完全停滞,仍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疫情并非导致其违约的唯一且直接原因,不符合法定免责情形。同时,团队指出,即使存在疫情影响,借款企业也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而非直接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其消极违约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除驳斥疫情免责主张外,团队还针对案件其他争议点展开工作:细致梳理保证合同条款,明确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全部债务;精准核算未还债权数额,逐笔核对还款明细,确保仲裁请求金额准确无误。庭审中,团队将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相结合,逻辑清晰地阐述观点,不仅成功反驳了借款企业的疫情免责主张,还回应了保证人提出的责任范围限制抗辩,得到仲裁庭的认可。
最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借款企业向银行偿还全部 3240 万元本息及仲裁费用,两家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的成功,展现了曲宁宁律师应对特殊情形抗辩的专业能力。未来,她将继续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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