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带走9天了,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我连孩子在哪都不知道!”
2025年11月25日,
董某焦急地向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请求法院帮助自己找回
被妻子陈某带走的一双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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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钦北区法院依法作出该院首份
针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及时斩断侵害监护权行为,
让家庭纠纷的解决回归法治轨道。
案情回顾
夫妻矛盾升级,母亲携子女失联
董某与陈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小兰、儿子小正。2025年8月起,双方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逐渐陷入冷战。2025年11月17日,家庭矛盾彻底爆发,陈某在未告知董某的情况下,从学校接走小兰和小正。董某找不到孩子后,立即报警并调取监控,确认孩子被陈某带走。此后数日,董某多次拨打陈某电话、发送微信,还联系陈某亲属询问孩子下落,却始终未得到回应。为维护自身监护权并与孩子恢复联系,董某向法院递交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诉求包括禁止陈某藏匿孩子、72小时内带娃返回上学及撤销陈某抚养权与监护权等。
法院审理
藏匿行为属实,禁令护权益顾意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即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也应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本案中,董某与陈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董某提交的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陈某在未告知董某的情况下,擅自从学校接走小兰、小正,且长时间失联,其行为客观上阻碍了董某依法行使监护权,已构成对未成年子女的藏匿。但经询问,两名孩子明确表示“愿暂时跟妈妈生活,不希望立即回家”。考虑到孩子的真实意愿,法院未支持董某关于“72小时内带回孩子”的诉求。此外,因双方仍处婚姻存续期,抚养权争议本案暂不处理。最终,法院裁定:陈某立即停止侵害董某监护权、停止藏匿孩子,且需在裁定生效7日内协助董某单独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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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时,董某通过人民法院互联网云庭审系统,终于见到失联多日的儿女,看到孩子平安,悬着的心终于落下。
法官说法
别让孩子成为离婚谈判的“牺牲品”
“这起案件的处理,不仅是我院首次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解决家庭纠纷,更传递了一个重要司法理念: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始终是家庭矛盾处理的核心。”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表示,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预防性保护制度,能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人格权侵害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将依法支持。
法官特别提醒,现实中部分家长将孩子视为“私有财产”或“谈判筹码”,在婚姻纠纷中采取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逼迫对方让步,却忽视了这种行为对孩子的深层伤害——突然离开熟悉的环境、与至亲分离,极易导致孩子出现安全感缺失、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影响其长远的人格发展与亲子关系建立。
“夫妻感情可以破裂,但父母与子女的亲情纽带不会断裂。”法官强调,面对抚养、探望争议,家长应始终坚守“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让孩子成为矛盾的“牺牲品”。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文 | 周芳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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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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