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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订立采购合同时,约定“以第三方(业主)回款进度作为同比例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6条第1款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2. 合同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大型企业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款项”为由拒付货款;中小企业已依约完成供货的,有权请求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并主张逾期违约金。
3. 人民法院应结合《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立法目的,防止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资金压力与回收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条 公平原则
第153条第1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6条第1款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条件
第8条第2款 应及时支付采购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第1条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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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原告(被上诉人):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营小微企业)
被告(上诉人):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大型企业)
【基本案情】
2021年,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买方)与湖北某混凝土公司(卖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
1. 买方向卖方采购混凝土,暂定总价约1271万元;
2. 付款方式:“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材料款;若业主未及时支付,卖方应自行解决资金困难。”
卖方依约完成全部供货,双方结算确认总价1271.4556万元。买方累计支付750万元,尚欠521.4556万元。
2023年12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2024年1月底前付400万元、3月底前付121.4556万元;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024年2月,买方仅付100万元,余款未付。卖方发函解除《还款协议》并诉请支付全部剩余货款421.4556元及违约金。
【法院查明】
1. 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系国有大型建筑企业,湖北某混凝土公司为民营小微企业,合同标的系典型的“大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货物”。
2. 合同约定的“同比例支付”条款实质将买方资金回收风险转移给卖方,且买方未举证证明其已向业主积极主张权利。
3. 双方已通过结算及《还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买方后续付款违约事实清楚。
【法院认定】
1. 主体适格:买方为大型企业,卖方为中小企业,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 条款效力:
①“背靠背”条款违反《条例》第6条第1款强制性规定;
②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应认定无效;
③条款内容显失公平,与《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相悖。
3. 付款义务:条款无效不影响结算及《还款协议》效力,买方应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4. 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应自2024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 2倍计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博某建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1.4556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1.455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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