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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63,简称“永安林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远兴建设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0号),因提前解除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违反承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2024年3月26日,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永安林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永安市财政局行使,委托期限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但经查,2025年11月21日,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解除协议书》,提前终止了上述表决权委托,该行为违反了远兴建设公司此前作出的承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远兴建设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远兴建设公司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承诺,积极消除违规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事项,永安林业表示,公司将积极敦促股东远兴建设公司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并按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告同时明确,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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