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网友咨询:
居住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吗?
朱正坤律师解答:
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以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进行登记,申请人可任意选择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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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坤律师补充: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是否为住宅;
(二)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依法登记;
(三)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四)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
(六)居住权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是否再次办理了转移登记;
(八)居住权是否在同一个不动产单元的住宅上重复设立;
(九)不动产为共有的,是否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设立;
(十)居住权合同、遗嘱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事项。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朱正坤律师
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会计师!擅长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方案,专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和公司法律顾问!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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