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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热议的“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司法机关明确,该认定仅适用于刑法虐待罪等特定情形,旨在打击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不改变婚姻、财产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既有规则。
这一界定源于最高检在反家暴日发布会上的表态。
实践中,类似“马某某虐待案”(长期精神虐待同居女友致其自杀)及此前备受关注的“牟林翰案”,均将具有实质共同生活、情感经济依赖且处于谈婚论嫁状态的同居关系,视同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进行惩处。
法律学者指出,此举主要是为了弥补刑法保护的结构性短板。
故意伤害罪门槛较高(需达到“轻伤二级”),难以规制长期、反复但单次伤害较轻的肉体及精神虐待。而虐待罪的“持续性、经常性”要件则能有效应对此类侵害。
这是一种针对现实危害的司法填补。
核心在于区分刑事与民事。
在财产方面,同居者仍按民法典“一般共有”原则处理,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完全不同。
结婚证所代表的继承、医疗决策等一整套法定权利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中国刑法体系中,一直有一个长久以来被忽视,却在无数悲剧中反复显现的“盲区”。这个盲区,正是此次司法调整最深刻、最现实的驱动力。
它不是学者在书斋里的凭空构想,而是从一桩桩鲜血与泪水浸透的案件中,倒逼出来的生存命题。
我们的刑法,在处理暴力问题上,有一套非常刚性的标准。
其中最核心的一条线,叫做“轻伤二级”。
这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门门槛。
听起来“轻伤”似乎不严重,但法律意义上的“轻伤”,和普通人生活中擦破皮、扭了脚的“轻伤”完全不是一回事。
根据国家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要达到“轻伤二级”,意味着什么呢?它可能是一侧耳朵的听力永久性显著下降;可能是两根或以上的肋骨出现骨折;也可能是四肢任何一个主要关节的功能丧失了百分之十。
换句话说,你必须被打到留下确凿的、可鉴定的、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身体损伤,刑法的大门才会为你打开。
这个标准本身,对于规制街头斗殴、寻衅滋事等社会面上的暴力,或许有其道理。但一旦把场景切换到门内,切换到亲密关系之间,它的残酷局限性就暴露无遗。
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尤其是精神控制和心理摧残,极少会以“一次性造成轻伤”的戏剧化方式呈现。
它更像一种凌迟,是经年累月的、细雨湿衣式的折磨:是日复一日的辱骂、贬低、人格践踏;是持续的经济控制、社交隔离;是反复的、虽不致命却充满羞辱的推搡、巴掌、掐拧。这些行为,单次拿出来看,可能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更遑论“轻伤”。
但它组合在一起,形成的心理压力和绝望感,足以摧毁一个最坚强的人的意志,将其推向抑郁、自残甚至自杀的深渊。
如之前热议的牟林翰对包丽的所作所为,正是这种模式的极端典型。
翻看那些聊天记录,我们看到的是高频次、高强度的精神虐待:纠结过往、贬低人格、提出以堕胎换心理平衡等极其扭曲的要求。
一些话语像无形的刀子,刀刀不见血,却刀刀致命。
在传统的刑法框架下,直到包丽结束生命之前,牟林翰的这些行为,几乎无法被纳入任何一项刑事罪名进行评价。这就是法律的“结构漏洞”,它巍峨的大门只对达到特定伤害结果的“暴行”敞开,却将对人伤害可能更深、更隐蔽的“慢性毒杀”关在了门外,任其肆虐。
那么,当“故意伤害罪”这扇大门对许多亲密暴力关闭时,法律是不是就完全束手无策了呢?
并非如此。
我们的刑法里,还有一个相对“冷门”的罪名,叫做“虐待罪”。
它惩罚的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个罪名的刑罚看上去没有故意伤害罪重,但它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构成要件:“持续性、经常性”。这个要件,恰恰击中了亲密关系暴力的核心特征——它不是一次性的爆发,而是一种常态化的压迫。
于是,一个很现实,甚至带有些许无奈的法律适用思路,便呼之欲出了。
既然专门规制暴力的“大门”(故意伤害罪)门槛太高,许多受害者挤不进去,那我们能不能把旁边这扇原本为“家庭成员”设计的小门(虐待罪)开得大一些,让那些身处事实家庭、遭受长期虐待的人,也能有一个寻求正义的入口?
这就是劳东燕教授所指出的,通过法律解释进行的“补位”。
它不是一个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一种基于现实紧迫性的“适配”。
司法机关发现,虐待罪这个“旧瓶子”,其实非常适合装进“亲密关系长期迫害”这种“新酒”。因为两者在行为模式上高度契合:都是发生在存在紧密依赖关系的人群中,行为都具有反复性、长期性,后果都表现为对被害人身心的系统性摧毁。
将那些具有共同生活实质、形成稳定依赖和控制的婚前或离婚后同居关系,解释为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本质上是在现有法律工具箱里,找到了一件最趁手、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去修补那个显而易见的法律保护缺口。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有漏洞,为什么不直接修改法律,设立“亲密伴侣暴力罪”或者降低故意伤害罪的门槛呢?
这是一个理想的路径,但法律的修改是庞大而缓慢的系统工程,需要漫长的论证、审议和博弈。而受害者的痛苦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司法不能眼睁睁地看着悲剧因法律工具的缺失而重复上演。
因此,在修法之前,通过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家庭成员”等法律概念作出符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惩恶扬善目的的扩大解释,就成为了一种最务实、最及时的选择。
这体现了司法体系的一种能动性,一种在不突破法律框架前提下的“微创新”。
它就像给一套运行多年的复杂机器进行现场调试和部件优化,以确保它在新的社会环境下,依然能输出正义的结果。
这种“补位”突出的是中国法律体系运行中的一个现实逻辑:在理想化的、体系完备的立法蓝图,与复杂多变、问题频发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一片广阔的“实践地带”。
司法实践,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案例指导,就在这片地带扮演着关键的“桥梁”和“缓冲器”角色。
它用一个个鲜活的判决告诉社会:法律条文是静止的,但法律精神是活的;法律的定义可能有边界,但保护公民免受欺凌和迫害的责任没有边界。
当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模式(如长期婚前同居)产生了与传统婚姻家庭同质的伤害风险时,法律的目光就不能只停留在那张结婚证上,而必须穿透形式,看到背后“共同生活、经济交织、情感依赖、权力控制”的实质内核。
更重要的是,这种司法补位,实际上是在用一种迂回的方式,倒逼整个社会更深入地思考暴力与关系的本质。
的危害性,不取决于它发生在哪里,也不取决于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有一张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证明。暴力的危害性,只取决于它本身对人的身体自主权、精神完整性和人格尊严的侵害程度。
无论是在神圣的婚姻殿堂内,还是在没有承诺的同居屋檐下,对一个人进行长期的、旨在摧毁其意志的折磨,其罪恶的本质是一样的,社会和法律对此的谴责与制裁,也应当是同等的。
当我们理解了这背后的“结构性漏洞”与“司法补位”逻辑,我们就能超越“这是否削弱婚姻”的浅层焦虑,看到一个更核心的进步,那便是中国的法律正在学习用一种更精细、更人性化的眼光,去识别和保护那些身处各种亲密关系形式中的弱势个体。
从单纯注重形式合法性,转向更加注重实质正义的分配,也就意味着,我们的司法体系正在变得更加敏锐,更有能力去倾听那些在传统法律框架下可能被忽略的哭泣,去照亮那些曾经处于法律阴影之中的角落。
这固然是出于弥补漏洞的无奈之举,但更是法律体系面对社会变迁时,所展现出的一种难能可贵的自我修复能力和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本文作者 | 东叔
审校 | 童任
配图/封面来源 | 腾讯新闻图库
编辑出品 | 东针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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