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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在官网发布了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
根据通知,为了 更好发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的作用,发改委对基础设施REITs发行范围作了进一步拓展。
《清单》提出,能源基础设施方面,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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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掺氨发电已获多项国家政策支持,氢能“耐心资本”在路上
此前在2024年,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就曾提出,能源基础设施领域中燃煤发电具备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的项目列入支持范围在同月发布的《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则指出,掺氨燃烧比例不低于10%的燃煤发电也列入低碳化改造支持范围,且文件指出,发挥政府投资放大带动效应,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也提出,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降低申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
REITs有助于拓宽氢能项目资金渠道
在REITs框架下,此类项目通常通过长期购售电协议或服务合同锁定大部分收益,现金流稳定性较高,是国家能源转型和“双碳”目标的重要载体。由此,REITs等有望成为氢能“耐心资本”的一部分。
目前国内已有多个清洁能源发电REITs项目,如中航京能光伏REIT(含风电资产)中航京能光伏REIT、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REIT(五一桥水电站)、鹏华深圳能源REIT等,但在储能设施、燃煤掺烧发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核电项目等方面基本处于筹备或申报阶段,但尚未大规模发行。
其中燃煤发电项目,作为REITs底层资产,其准入门槛较高,需满足如低负荷运行、掺烧低碳燃料或配备CCUS设备等条件,有利于推动煤炭等传统能源向清洁能源过渡,并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目前国内已有多个燃煤掺氢/掺氨燃烧示范项目,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尚未有公开的REITs项目。
目前国家政策中的超长期国债以及基础设施REITs基金一方面能够拓宽氢能产业项目的资本金渠道,且此类资金更注重长远发展,能够长期为投资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能够发挥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进而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国内氢能产业的发展。
以下为清单的具体内容。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
下列行业领域范围内,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3.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项目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项目。
6.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2018年以后的开发区需取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若纳入项目底层资产的单体建筑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占同一单体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0%的,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专业机构自持、不分拆单独出售且长期用于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园区范围与“6.园区基础设施”的范围要求一致)。
9.水利设施。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0.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项目。在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11.消费基础设施。包括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家居、建材、纺织等各类消费品市场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体育场馆项目,以及商旅文体健等多业态融合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与上述消费基础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其建筑面积占底层资产总建筑面积比例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50%。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
12.商业办公设施。超大特大城市的超甲级、甲级商务楼宇项目。
13.养老设施。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
14.城市更新设施。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涵盖上述多种资产类型的城市更新综合设施项目。
15.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商业办公设施、养老设施、城市更新设施等领域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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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风氢扬 校对:氢氢我心 审核:氢云小仙女
来源:氢云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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