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导读: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两家检测机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详文如下:
德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违法线索,对德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中,采取非法安装OBD屏蔽设备等作案手段,为2604辆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非法获利金额94.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31日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现场辅助执法作用,对涉案车辆逐一进行视频识别和过程数据核查,并主动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案件侦办,通过反复甄别筛查、全面调查取证,最终精准锁定当事人违法犯罪事实,为办理同类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实践经验。
保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办案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4日,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问题线索,保山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保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在两条轻汽柴混合检测线、一条重柴检测线非法安装OBD作弊器等方式为8131辆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非法获利金额299.0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8日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监管平台、视频监控和相关台账精准识别违法线索,联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全面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科技助力”加“执法联动”工作成效明显,为该类型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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