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厚的卷宗散落在办公桌上,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盯着那份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原判决存在那么多错误,为什么法院只审查了程序问题就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
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却让A公司陷入了长达三年的诉讼拉锯战。B公司起诉A公司拖欠货款,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60万元。A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第五个月,A公司发现了新证据:一份证明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验收报告。同时,他们意识到原审可能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形。但由于时间紧迫,A公司在申请再审时仅主张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一程序性事由。
当再审审查裁定驳回其申请时,A公司才惊觉——那些他们认为“显而易见”的实体错误,法院根本未予审查。
01 再审审查的核心规则,法院如何划定审查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这意味着,再审审查并非对原审裁判的全面复查,而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有限程序。
在A公司的案例中,尽管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不当等实体问题,但由于其在申请时仅提出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这一程序性事由,法院的审查范围也就严格限定于此。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再审申请如同“精准手术”,必须针对法定事由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而非要求法院全面“体检”。
02 再审审查的例外情形,何时法院会突破申请范围?
(1)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即使当事人未主张,若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依职权审查。例如在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食品安全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中,法院可能超越当事人主张范围进行审查。
(2)原审已提出但未处理的请求
当事人在原审中已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而原审法院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再审中可纳入审查范围。
(3)共同诉讼中的利益平衡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若再审结果可能影响未申请再审当事人的利益,即使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也可能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03 再审审查的实务要点,如何提高申请成功率?
(1)精准选择再审事由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三项法定再审事由,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可能成立的事由。对于有证据支持的程序性事由(如管辖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等),法院可径行裁定再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程序性事由往往比实体事由更容易证明,且法院可“径行裁定再审”,是再审申请的突破口。
(2)严格遵守时限要求
一般应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但基于新证据、证据伪造等特定事由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
包括:载明具体再审请求的申请书、身份证明、原审裁判文书、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等。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法院将退回补充。
(4)避免重复申请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若以不同事由申请,需说明未在上次一并提出的正当理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再审审查阶段法院的被动性远大于普通诉讼程序。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申请什么审什么”的原则,导致大量实体问题因未被主张而失去审查机会。
专业的上海再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会系统梳理案件全部材料,对照十三项法定再审事由逐项排查,确保在申请书中涵盖所有可能成立的再审事由,避免因遗漏事由导致救济机会丧失。
04 再审审查后的程序走向,裁定再审后会发生什么?
(1)再审审理范围的变化
一旦法院裁定再审,审理范围将有所扩展。根据最新司法精神,再审案件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但仍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2)发回重审的特殊规则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案件回到一审状态,此时当事人可依法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补充救济的机会。
(3)检察监督的衔接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院必须再审。
某法院在审查A公司的再审申请时,仅围绕其主张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事由进行了审查。经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确认原审合议庭组成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A公司试图补充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事由,但法院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为由不予审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再审申请如同一场“限时射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瞄准所有目标。那些未被纳入瞄准范围的问题,即使再明显也不会成为裁判对象。
程序选择决定救济范围。再审申请人如同手持探照灯的夜行者,光束所及之处方为可见范围。那些未被照亮的角落,即使藏有关键证据或重大错误,也难以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
风险提示:再审程序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严格时限性,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再审案件研究,代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再审案件,在再审程序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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