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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在 彩礼怎么分?法院这样判!![]()
男女双方按照地方乡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分手,曾经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彩礼该如何处理?近日,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2021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两人按照地方乡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前,原告向被告及其父母交付彩礼现金、红包等共计8万元。好景不长,2023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而分手。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被告及其父母拒绝返还,原告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托县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风俗习惯,涉及家庭和睦、家庭幸福、家庭文明问题,既要尊重具有长期性、恒定性的良好结婚习俗,又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当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人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婚后,未举办结婚仪式,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原告交付被告及其父母的现金、红包等财物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围。原告与被告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此本院酌定彩礼返还比例为70%,即5.6万元,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彩礼5.6万元。
法官提醒
婚姻是庄重而严肃的,应建立在充分了解与真挚感情的基础上。近年来,“闪婚闪离”现象时有发生,往往伴随着彩礼返还等财产纠纷。彩礼本是传统婚俗的表达方式,不应成为婚姻的负担或矛盾源头。广大适龄青年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弘扬文明节俭的婚礼风尚,让婚姻回归情感本质,实现家庭和谐、社会安定。
~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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