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问题。
其中说到“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引起了网友热议,很多人表示反对。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很多网友感到不能理解。
有些人把这理解为“逼婚”,因此反对得更加激烈。当然,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根本不是这回事。
最高检的意思,就是为了反对家庭暴力,而且主要保护女性,这从后面说到“遭家暴女性如何有效维权”就可以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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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里根本扯不上什么“逼婚”。而恰恰相反,把婚前同居定为家庭成员,实际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试想,既然婚前同居都能定为家庭成员了,结不结婚,是不是没那么重要了?反正不结婚也是家庭成员。
当然了,应该看到,最高检的意思,是仅仅针对家暴这件事上,才把婚前同居定为家庭成员,其他方面另作别论。
可是,即便如此,我觉得这里面也存在一些逻辑问题。
首先,如果不把婚前同居定为家庭成员,是不是就没办法进行保护了呢?换句话说,有没有这个必要呢?
我认为,婚前同居,如果发生伤害行为,完全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进行打击,而且最高检发言人在介绍时,说到的根据之一,就是《刑法》。
所以,既然法律法规可以用得上,那么就不必要把婚前同居定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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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在表达上,与其他方面矛盾了。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事实婚姻认定时间红线仍为1994年2月1日。此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后需补办登记。
《民法典》里还规定,领取结婚证之后,女方与男方,可以互相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现在如果没有登记结婚,没有拿结婚证,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既然无效,也就不能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所以,把婚前同居定为家庭成员,在这里与《民法典》的规定是矛盾的。
如果没结婚也能成为对方家庭成员,那么要不要结婚证,是不是就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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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前面说过了,最高检的规定,仅仅是针对家暴这件事上说的,其他方面另作别论。
可是,在家暴时是家庭成员,其他时候就不是家庭成员,这是不是不可思议?逻辑上是不是很难说得通?
所以我认为,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是值得商榷的。
而开头我说过,如果是出于保护的目的,完全可以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打击。也就是说,不把婚前同居定为家庭成员,也是有办法的。
而且,最高检的说法,难道要承认事实婚姻吗?
可是,事实婚姻概念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已被取消,未登记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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