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7月28日黄昏,一群新津县金花公社二大队社员在下工的时候遇到一辆挂军用牌照的北京212吉普车因为驾驶失误而滑下了路边的田里,随即一名男青年从车上跳了下来,央求社员们帮忙把车从田里拉出来。但让社员们感到奇怪的是,他们在推车的时候,这名男青年自己却钻进驾驶室坐定,白白增加了一个人的重量。当车被众人弄回路上后,突然有人发现有血从车上滴落在路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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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12吉普车
“哎呀!啥东西在滴血?”
“装的是猪肉!猪肉!”男青年慌张的搪塞了一句后就一脚油门,开车扬长而去——
7月29日清晨,新津县花桥公社六大队的几个放鸭子的社员看到一辆在他们大队路边停了一夜的吉普车还停在那里,出于好奇上前查看,拉开车门发现车内赫然蜷缩着一具女尸!
经查实,死者系成都市西安路机械生产组女出纳员官琼芳,她于7月28日15时30分从人民银行青羊宫分理处提取了3255元的工资款后失踪,知情者表示:官琼芳之前取款的时候都是用一只黑色的人造革提包,但现在这只提包已经不知去向。
经人辨认,这辆北京212吉普车是7月22日在成都被盗的一辆四川省石油勘探指挥部的吉普车,而那块“子1-11757”的军用牌照经鉴定是伪造的(使用日本08沸腾钢包装铁皮,家用剪刀下料,铁锤敲平,铳子穿孔后刷上白色调和漆,字是用普鲁士蓝颜料调漆描绘,制作时间是一个月前)。
经尸检,官琼芳全身有多处锐器伤,致命的是一处洞穿胸壁、刺穿肺叶的锐器伤;其余的都是在抵抗和搏斗时造成的非致命锐器伤,其头部还有一处钝器猛击的伤痕,死亡时间在7月28日17时左右。判断死者是在车内被罪犯暴力威胁,发生搏斗后被杀害在车内。
根据车内的勘查,判断犯罪分子为两个人,分别使用锐器和钝器,其中钝器经伤口比对判断为一把被遗弃在车内的梅花扳手。此外,技术人员还在吉普车上的众多指纹中提取到了一枚陌生的大拇指指纹(摸过这辆吉普车的人极多,所以用排除法将当时摸过吉普车的人统统找到并摁取指纹进行比对,一个一个进行排除,这个比对过程持续了一个半月)——
虽然案发的新津县属于温江地区,但死者和吉普车都来自成都市,所以此案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侦办,由时任成都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冯思平出任专案组组长,从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加入专案组投入到案件的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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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成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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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席成都市公安局成立70周年大会的冯思平(此时他已经91岁,身上穿着的是第一代公安制服50式警服)
专案组经过走访查实如下事实:
1、四川省石油勘探指挥部的北京212吉普车是在7月22日凌晨2时停在成都市正通顺街120号门前时被盗的;清晨5时,有人在四川省医院门诊部看到一辆挂军牌的吉普车在倒车时冲进了一丛万年青中,然后又加大油门离开。
2、一名司机反映:7月24日11时30分他驾车路过成灌公路K13处时被一辆路边抛锚的吉普车的司机拦下,拦车人是个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子,声称“车子不来油了,帮帮忙!”这人自称是成都军区的,并且声称找不到油箱。
3、成都市外西新二村的群众反映:7月24日13时30分开始,一辆挂军牌的北京212吉普车停在村路边达10个小时,至7月25日0时左右两个年轻人前去开车,受到巡夜民兵的盘问时他们自称是“省军区小车班驾驶员”。
4、一辆解放卡车的驾驶员反映:7月26日他驾车途经灌县时发现一辆军牌的吉普车掉进了路边的水沟里,车上两个年轻人请求他帮忙把吉普车从水沟里拖了出来,他们自称是“成都军区的”。
5、丢失吉普车的省石油勘探指挥部司机反映:7月28日10时刚过,他在人民公园大门附近看到了丢失的吉普车,上面坐着一个戴警帽、穿警服的年轻人正注视着斜对面的人民银行储蓄所。他上前说吉普车是他们单位的,那个男青年验看了执照后说:“不错,汽车是你的,谁叫你乱停乱放?我们正在这里抓偷车的!”不久,街对面来了一个穿白衬衣蓝裤子的年轻男子,对司机说:“把检讨写好后到车监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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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成都市人民公园大门
6、7月28日15时40分,有群众看到一辆挂军牌的吉普车停在人民银行青羊正街分理处对面的路边,不久后又往前开了一百多米停在粮店对面。又过了一会儿,官琼芳步行从车前走过,被车上戴警帽、穿警服的男青年拦住,然后官琼芳被带上车后开走了。
7、16时40分,吉普车在绕行双流机场的碎石公路上短暂停留,那个戴警帽的男青年下车东张西望了一阵后又回到车上往新津方向行驶,7月29日清晨,官琼芳的尸体在吉普车内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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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滩上的北京212吉普车
根据以上七条掌握的事实,专案组认为犯罪分子为两名年轻男子,盗车后每次遭遇盘查时均能应付自如,甚至反客为主,说明犯罪分子在成都有落脚点,且有相当的犯罪经验但没有受到过打击。而且从驾驶经验生疏且不会修车看,这两名犯罪分子虽然会开车,但没有受过驾驶训练。两人盗车后两次停在银行附近,说明其盗车目的应该是抢劫从银行提取巨款的人——
关于犯罪分子戴的警帽,专案组根据排查发现可能和一起发生在一个半月之前的抢夺民警警帽事件有关:6月12日晚一名在成都旅馆十字路口交通岗亭内执勤的交警在指挥交通过程中被一名男青年从侧后窗口抓走了他的警帽,交警推门准备追击却发现推不开岗亭的门,跳窗出去后发现罪犯已经骑车逃跑,而岗亭的门外把手上被犯罪分子用铁丝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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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在交通岗亭内执勤的交警
冯思平大队长判断抢夺警帽的犯罪分子应该就是杀害官琼芳的两名罪犯之一。因此,冯思平决定多管齐下,一查冒充民警、现役军人和治安执勤人员的罪犯;二查盗车罪犯;三查抢劫从银行取款返回的财会人员的罪犯。
结果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成都市公安局打击了一系列冒充民警、军人进行诈骗、抢劫和流氓犯罪的罪犯,其中不乏一些公安部通缉名单上的重犯;连续破获了一系列盗开汽车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和抢劫取款财会人员的案件。虽然没有抓获7.28案的犯罪分子,但冯思平作为专案组组长认为专案组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侦查范围在不断缩小,他们要找的罪犯始终在这张不断缩小的大网内。
1980年5月8日凌晨,宏明无线电器材厂的一辆停在宿舍区的天津211型吉普车被盗,当天23时左右该车在外南浆洗街被发现,专案组立即派人前去勘查,结果在车座位下发现了几缕彩色纤维,另外在车内找到了一把被钳断了锁弓的弹子锁,经丢车单位司机辨认这些都不是车内原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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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11吉普车
经追查,被破坏的弹子锁属于新津县社队企业展销门市部的门锁,而彩色纤维则是门市部内的真丝被面所属之物(该门市部在5月8日傍晚被犯罪分子撬锁入室,总共被盗走二十九床真丝被面)。
冯思平判断:7.28盗车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分子和5.8盗车盗窃案的犯罪分子应该是同一伙人!
通过对5.8案的赃物去向的追踪中,专案组老侦查员乔斌圈定了一个怀疑对象——成都市砂石公司硅酸盐制管厂工人黄德新(时年23岁),因为他家刚刚新添的两床玫瑰红真丝被面被怀疑是5.8案的赃物。并且通过黄德新又圈定了他的同班同学——在米易县当知青的林洪发(时年23岁)以及解放机械厂工人马某某(时年21岁)。
通过物建特情人员和秘密手段,专案组获取了黄德新、林洪发和马某某的指纹,然后火速送往成都市公安局技术科进行指纹比对,结果很快出来了——那枚遗留在吉普车上的陌生拇指指纹就是林洪发所留。面对这份鉴定报告,冯思平笑了:“把人拘起来!”
6月7日,专案组将黄德新、林洪发和马某某拘留审查,将三人分别投入三间询问室里进行“背靠背”审讯。“大记忆恢复术”下,马某某先顶不住,供认曾参与黄德新和林洪发两人盗车抢劫的预谋策划以及事后的分赃,黄、林二人分了200元赃款给他,并跟他说了抢劫杀人的全过程。
然而,即便马某某已经供认,林洪发却始终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拒不交代任何问题,但是当预审员将一顶从林洪发家里搜出来的警帽、自制的红领章以及指纹鉴定报告摆在桌子上时,林洪发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了,被迫供认自己伙同黄德新抢夺警帽、仿制警服、冒充民警在1978年7月28日抢劫并杀害官琼芳的罪行。
而自从“进来”后就一直咬紧牙关的黄德新在得知马某某和林洪发招供后破了大防,叫嚣道:“我做的事情自己明白,你们也清楚,没什么可讲的!”
到这个地步还不讲,已经不是一般的顽固罪犯了,必须要出重拳!
一轮酸爽的“刑违艺术”后,见识到厉害的黄德新心理防线彻底崩溃,被迫认罪。
1978年6月,林洪发召集黄德新和马某某,共同谋划盗窃汽车、冒充民警、抢劫在银行提取巨款的人员,并制定了一整套“行动计划”。
6月12日晚,林洪发和黄德新在成都旅馆交通岗成功抢得交警警帽一顶,然后林洪发又用白色卡其布在外北的一家小裁缝店做了一件白色上衣,又自制了红领章。马某某在解放机械厂的仓库内偷了从日本进口的包装铁皮和白漆,在林洪发家中自制了军车车牌。
7月初,林洪发和黄德新先后两次盗窃汽车,由黄德新学开车(没有人教)。在勉强能开车后,两人在7月22日盗取了省石油勘探指挥部的吉普车后安上了伪造的军牌,冒充民警和“成都军区”军人先后驾车在成都市内以及广汉、郫县、灌县和龙泉驿等地伺机抢劫作案,7月28日下午在青羊宫发现从银行领取巨款离开的官琼芳后,黄德新身穿仿冒警服和抢来的警帽将官琼芳拦住,诡称:“有人要抢你的钱,我送你回去。”
官琼芳大惊之下没多想就上了吉普车,在行驶过程中,官琼芳意识到上当受骗后高声呼救并试图开车门跳车,林、黄二人分别持尖刀和梅花扳手对官琼芳施暴,官琼芳虽然奋力挣扎,但寡不敌众最终被杀害(由黄德新用梅花扳手猛击官琼芳头部将她砸晕,由林洪发捅出致死的一刀),随后黄德新驾车到双流县,劫走了官琼芳装现金的提包,然后继续驾车至新津县弃车后扒乘卡车返回成都。
返回成都后,两人平分了赃款(扣除分给马某某的200元),将仿制的警服和死者的提包烧毁(不知道为什么没有烧警帽),并立下“誓约”:“生死与共,决不当叛徒”。
林洪发和黄德新还交代,他们在1980年4月又和马某某一起去平武县,密谋盗窃枪支,企图进行持枪抢劫人民银行的活动,但因为武器库防范严密而未能得逞,被迫又潜回成都。
至此,本案历经680天的侦办终于告破。
1980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洪发和黄德新死刑,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林洪发和黄德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1980年7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26日,林洪发和黄德新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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