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专项抽检时发现某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检不合格,经查该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蔬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案
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水产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一名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已过期情况下依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整改时限过后,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发现该从业人员仍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肉店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鲜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鲜肉店经营者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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