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认定既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近日,北京男子徐田为获取拆迁安置利益,与同性伴侣薛冲的姐姐薛丽登记结婚,后因徐田意外身亡引发遗产与婚姻效力纠纷,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婚姻有效,而徐田母亲坚持提起再审申请。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 “虚假婚姻” 背后的利益博弈,更凸显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总则编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争议,成为社会关注的法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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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末:一场为 200 万利益的 “闪电婚姻”
48 岁的徐田是北京某国企高管,与身为医生的薛冲已共同生活十多年,两人的同性伴侣关系得到徐田家属的认可。2024 年底,徐田母亲所在村庄启动腾退安置工作,诱人的补偿政策成为这场纠纷的导火索。根据当地规定,每户每人可享受 50 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该指标价格与市场价每平方米相差近 4 万元,单此一项就蕴含约 200 万元的潜在利益,再加上每人二三十万元的过渡安置费,让不少人动了心思。
为了多分一套安置房及相关补贴,徐田与薛冲商议后,决定与薛冲的姐姐薛丽登记结婚。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资料显示,2024 年 12 月 12 日,时年 48 岁、未婚的徐田与 51 岁、丧偶的薛丽正式办理结婚登记。这场婚姻从筹备到完成全程仓促且充满功利色彩:登记当天上午 8 点,徐田向薛丽转账 5 万元;1 小时后,他乘坐高铁从北京出发,中午 12 点抵达焦作;下午完成结婚登记后,下午 5 点便即刻返京。全程未举办任何婚礼仪式,未通知双方亲友,婚后两人也从未共同生活,甚至没有任何情感交集。
徐田与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更是直接暴露了这场婚姻的虚假本质。聊天中,徐田明确表示 “这就多给 50 平方米,完事赶紧办离婚手续”,直白地凸显了结婚的唯一目的就是骗取拆迁利益。2025 年初,官方发布的腾退安置人员公示表中,薛丽的名字如期出现在名单里,眼看利益即将到手,意外却突然发生。2025 年 2 月 5 日上午 10 点 36 分,徐田在北京某路口骑自行车时与一辆小汽车相撞,当场身亡。
徐田的猝然离世让原本计划中的 “离婚” 无法兑现,后续的利益分割问题彻底爆发。徐田家属第一时间向拆迁部门申请,将薛丽从安置名单中移除。但因涉及徐田的事故赔偿、保险理赔及遗产处置等多项权益,徐田家属与薛冲、薛丽姐弟产生严重分歧。薛丽率先以 “法定继承人” 的身份,将徐田母亲诉至法院,主张分割遗产;而徐田母亲则随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徐田与薛丽的婚姻关系无效,案件由此进入司法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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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交锋:婚姻有效与否的法律适用之争
2025 年 7 月 2 日,“薛丽与徐田婚姻无效一案” 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姻效力的核心争议展开激烈辩论。徐田母亲的代理律师明确提出,徐田与薛丽的婚姻完全基于骗取拆迁利益的目的,不存在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属于典型的 “名义婚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薛丽的代理律师则反驳称,婚姻的效力认定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标准,结婚动机与目的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只要双方完成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成立,不应因所谓 “虚假目的” 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10 月 30 日,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徐田母亲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婚姻无效的情形仅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该三种情形之外的理由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法院认为,徐田母亲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其以 “获取不当利益” 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徐田母亲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指出,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条款并未排除《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普遍规制。徐田与薛丽通过结婚登记的形式掩盖骗取拆迁补偿的真实目的,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同时,双方以虚假婚姻侵占集体拆迁资源,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的规定。原审判决机械限定婚姻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忽视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0 月 30 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其裁判理由与一审法院保持一致。11 月 24 日,徐田母亲的代理律师向媒体表示,目前正积极组织相关材料,准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确认徐田与薛丽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律困境:总则编与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冲突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民法典》总则编与婚姻家庭编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先级问题。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认定究竟应严格遵循婚姻家庭编的特别规定,还是可以适用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
涉事腾退项目指挥部的走廊里,悬挂着多块 “违背公序良俗 面临法律风险” 的宣传牌,与案件的判决结果形成鲜明对比。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黄湧曾在点评类似案件时表示,通过 “假结婚” 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善良风俗,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他认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与违背公序良俗均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中后者更侧重对行为性质的否定性评价,对于借婚姻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从 “违背公序良俗” 角度作出否定性评价,社会效果更为显著。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盈盈律师针对本案分析指出,法院将薛冲列为第三人加入 “婚姻无效” 案由的审理程序,本身就是一种程序突破,表明法院希望通过第三人查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情况,也反映出薛冲与该婚姻效力的认定存在紧密关联。叶盈盈表示,我国司法审判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认定极为严谨,通常需严格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但她同时强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当事人通过虚假婚姻企图实现犯罪目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援引该条款确认相关民事行为无效。
叶盈盈进一步指出,当前婚姻法领域对 “虚假婚姻” 无效性的认定,主要依赖婚姻家庭编规定的三种情形,总则编的相关条款在实际适用中缺乏清晰统一的标准,其与婚姻家庭编条款的适用优先级问题,正是本案的核心困境。她建议,应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虚假婚姻效力认定的标准,并加强民事审理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在本案中,即便婚姻被认定为有效,也应在后续的遗产分割等关联诉讼中,基于婚姻关系的真实情况,通过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社会反思:虚假婚姻背后的利益博弈与法治完善
这场因 “假结婚” 引发的法律纠纷,折射出部分人在巨大利益诱惑下对婚姻的漠视,也暴露了拆迁安置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婚姻本应是建立在爱情与责任基础上的人身关系,却被异化为获取经济利益的工具,不仅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内涵,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平正义。
徐田与薛丽的婚姻从登记到引发诉讼,全程围绕利益展开,没有丝毫情感基础,这种 “功利化婚姻” 的出现,既与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反映出相关制度设计仍有完善空间。在拆迁安置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如何通过优化政策设计、加强资格审核,防范 “假结婚”“假离婚” 等投机行为,成为相关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
目前,徐田母亲的再审申请正在筹备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并改判,尚未有明确答案。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不仅将决定徐田遗产的归属,更可能对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产生指导性影响,推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关系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如何在维护婚姻制度严肃性的同时,有效规制虚假婚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仍是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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