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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最近,最高法颁布了一个虚抵进项税额的判例,引起了大家的激烈讨论。随着讨论的深入,焦点变成了如何理解最高法在2024年4号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应纳税义务范围”这个问题。
有学者提出“应纳税义务范围”是当期应纳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余额。对于这个观点,我个人觉得未必正确。
1.最高法不大可能在已经有现成词汇的情况下,创造出一个新词汇,来表达一个跟旧词汇一样的意思。
2024年4号司法解释,最高法好像创造了好几个词汇,譬如骗抵、因扣抵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以及本文讨论的“应纳税义务范围”。法律讲究严谨,如果现行的法律条例中,已经有了可以准确描述最高法意思的词汇,最高法不可能随便创造一个新词汇出来的,如果“应纳税义务范围”是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那个“应纳税额”,最高法的表述应该是“应纳税额范围”,而不是“应纳税义务范围”。
2.众所周知,骗税的类型分为没有纳税义务的骗抵、超出纳税义务范围的骗抵,按照这个观点进行理解,“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将不复存在。
假设a公司真实销项税额是100万,真实进项税额是60万,应纳税义务范围是则是100-60=40万,a公司不想交那么多税,购买了税款是70万的进项发票,这70万中的40万用于扣抵了,剩下的30万如果没有申请留抵退税,那大概率只能留待下期继续扣抵,下期的真实销项税额出来后,a公司用这30万虚假的进项税额进行扣抵,那还是虚抵进项税额,那是逃税啊。
因为,虚假的30万进项税额在留抵的过程中,没有申请留抵退税的话,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增值税实体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在销项税额中,税务机关是债权人,企业是债务人,销项税额是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
在进项税额中,税务机关是债务人,企业是债权人,进项税额是企业在上一个环节已经缴纳的税款。
公式中的那个“-”,也就是所谓的扣抵是一种抵销权,即企业用自己的债权(进项税额)作为自己的债权抵销税务机关的债权(销项税额),在同等数额内各自消灭自己的一部分债权债务。
应纳税额就是抵销之后的余额,这个余额不是企业的应纳税义务范围,销项税额才是企业的应纳税义务范围。道理很简单,销项税额的定义就是企业应该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不就是最高法所说的“应纳税义务范围”了吗?
应纳税额归根到底是从销项税额中衍生出来的,销项税额才是母体,才是确定企业纳税义务总额的定海神针。
张三欠李四100万,李四欠张三60万,双方抵销(扣抵)之后,张三支付40万给李四就可以了,那张三实际上是欠李四100万,还是欠李四40万呢?个人觉得应该是100万。
如果将“应纳税义务范围”理解为销项税额,那没有纳税义务的骗抵就是空壳公司,进项税额是虚假的,销项税额也是虚假的;超出纳税义务范围的骗抵就是实体企业,销项税额中有真有假,进项税额是虚假的,企业除了用虚假的进项扣抵了真实的销项税额,还用来扣抵了虚假的销项税额,用虚假进项税额扣抵虚假销项税额的那部分就是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的骗抵。
4.虚抵进项税额类的逃税,逃的就是销项税额。
从法理上分析,增值税是普遍征收的、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处于中间的环节企业,从经济实质上看,必须将自己从下游中收取的销项税额全部上交国家,只是为了征纳方便,才将企业规定为纳税人而已。
企业总共要交那么多税(销项税额),可是在上一个环节已经交了一笔税(进项税额),所以企业只需将应交与已交之间的那部分差额(应纳税额)交给国家就可以了。
企业逃税的话,逃的就是销项税额,所以“应纳税义务范围”估计只能是销项税额。
当然,作为律师,有自己的私心。如果将“应纳税义务范围”理解为公式中的“应纳税额”是正确的,那我在代理案件的时候,认定当事人属于虚抵进项税额就更容易了。因此,如果学者的理解是正确的,我举双手,外加双脚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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