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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有股东由法人股和自然人权组成,其中自然人权占61%。请问我们能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90%的利润分给法人股东?这样有没有税收风险?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公司法》角度,按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是可以的。但是,从税收的角度,如果以股东之间的约定分红为手段,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则视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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