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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冲突”,这个话题比较敏感。其实实践中很少发生。全国的法院每天都在加班加点的审案子判案子,全国的律师都接近百万了,我看至少在朋友圈都很忙,“上午一个庭,下午一个庭”。但在法庭上形成冲突的也是寥寥无几。即便如此,这个问题仍有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这一方面是因为,冲突容易形成两败俱伤甚至多败俱伤的后果;另一方面更因为,表面上看着热闹的庭审冲突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为什么会有冲突,怎么应对和规避冲突,特别是怎么以不冲突的方式、办成利用冲突才能办成的事,考验的既是智商情商,更是整个的体系性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一、为什么会有庭审冲突?
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主要是因为表面现象对应的实质目的和做法,如果结合具体案件和具体人来看,会纷繁复杂、花样繁多。
有的庭审冲突是真冲突,因为检法两家在法庭上对律师的围剿,导致律师情绪失控。
有的庭审冲突是假冲突,律师利用冲突吸引眼球,或者检法两家“故意诱律师深入”,制造庭审事故。
但无论真假,庭审冲突、以及利用和制造庭审冲突的做法,均不值得提倡。
二、怎样识别庭审冲突?
有人问我,请律师是早还是好?答案当然是:越早越好。案子办的好赖,根本无需到庭审时才能作出判断。从侦查阶段,就可以明确判断出办案的方向、保护的对象、办案机关的目的,以及公检法三家对这个案子的态度。
早作出判断,早形成应对。他们三家沟通的充分、商量的好,而案子又明显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下,将来到了法庭,斗争就会比较激烈。他们三家沟通的不够充分、商量的不够好,将来的审判还有些说理和辩护空间。
所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种种迹象和证据,已经明确显示出来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
三、比庭审冲突更难提防的是什么?
其实,说简单点,冲突就是互骂。比这个表面现象更难提防的是:“阴阳”和无事献殷勤。
我看有不少律师,总把办案人员给他说的假话,当作炫耀的资本。比如:在网上分享,“见到了分管副检察长,他说律师都是检察官的老师”;等等。
凡是出现这种情况,大概率证明:案子已经定了,不会听律师意见,示弱是为了不引起警觉,并套取将来的辩点和底牌。
你就想想,你不包藏祸心,你能低三下四吗?
事出反常必有妖。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
讲到这里,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前段时间,我带着当事人去一地级市公安局沟通案情、了解进展。
他们直接把架势给我拉满。“专案组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室对谈,专案组组长满脸堆笑、拿着本子“详细”记录。……”这一切都好像是要“认真”听取我的意见。
但专案组组长开头的第一句话,就让我立即警觉,并断定“这个案子复杂了,他们不会公正办案”。
他当着当事人的面问我:“林律师,都出过什么书?”话刚出口,立即拿起笔来装作要好好记录。
这是要在当事人面前,给足我面子。这种给面子,是以不解决实际问题为前提的。
我回答说:“这和案子有关系吗?我们只谈问题,不说空话套话。”
案子后来的进展,果然明确证明,他们办的有问题,而且很大。
类似这种情况,会不断发生,不仅发生在我身上,会发生在你们每个人身上。
四、怎么应对和规避庭审冲突?
情绪失控是小孩子的特点,冲突是小孩子才玩的把戏。
怎么在不冲突的前提下,办成想通过冲突才能办成的事?这是个重点。
法律之所以成体系,是因为“东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北方有南方”。程序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针尖儿大的窟窿,会漏进斗大的风”,而且越补越漏。
对司法程序有个整体的盘算,充分预计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细节,在每一步司法程序中都埋下伏笔。“忽上忽下、忽左忽右,但又不离中心;时而幽默诙谐、时而严肃认真,但又紧扣主题;东方埋伏、西方打枪,让他防不胜防。”这是我一贯的风格和方法。
这么讲,太抽象。举几个具体的例子:
一是,代理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明明是他杀,明明是故意杀人,明明是黑社会首要分子取保期间再犯命案,公安和检察院就是认定自杀。
和检察官沟通了四五十分钟,其实整体都没有价值。她在套我的话,还给我玩阴阳。
我给她说:“可以嘛,嘴巴挺快的。”言下之意是:“说话没有脑子。”
临出门时,我和她握手,手心有汗。我握着她纤细的手说:“诶,你看我都被你整的七上八下、手心出汗,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能握紧刀,捅死自己呢?”
二是,还是上面这个案子。第二次与检察官沟通,我给她说:“上次来的时候,你没有充分估计我的实力。我知道,你还不了解我的战斗力量。你们不相信道理,只相信拳头。”
“你知道,你为什么不知道我不?”
她答:“为什么?”
“因为你学的法律是假的。”
她无言以对。
三是,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辩护。法院二审期间找到我,我在法庭辩论时说:“这种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子,又是经济上的事。一审的时候,已经通过还钱取得了谅解。判个缓刑,让他出去挣钱,接着还钱,不好吗?”
检察官回应:“拒执案件,与一般的侵财案件不一样。这个罪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权威。所以被害人谅解,不能作为判缓条件。”
我说:“您刚才说的话,我听不懂哎。什么是客体?有没有法律依据?”
她满脸通红的说:“建议你好好学学刑法基础理论。”
“噢,是吗?那我写篇文章,证明我的被告多么无罪。你们能作裁判依据不?”
最后得出结论:“客体没有法律依据,学理不是裁判标准。检察官的说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忽视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需要。”
四是,为强制侮辱妇女案辩护。…………
先讲这么多吧。一结合具体的案子,就总也停不下来。
反正一定要记住,“幽默”、“阴阳”、“以退为进”、“以进为退”、“变化莫测”和“忽上忽下”这几个关键词。并时不时的频繁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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