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在公共区域种菜施肥,臭味熏天,投诉多年无果!”
“公共区域种菜施肥,臭味熏天,投诉多年无果?!”
某地,一小区居民因邻居在公共区域种菜施肥,臭味难闻,多年投诉都无法解决,最终忍无可忍选择起诉!
本以为是个小事,没想到却牵扯出物业管理、邻里关系、公共利益等多重法律问题。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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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李先生住在某地一个老旧小区,这个小区建成已有20多年,绿化区域比较多,管理相对松散。
三年前,住在一楼的邻居王大爷开始在楼下的公共绿地里种菜。起初只是种了几颗青菜,李先生觉得老人家图个乐呵,也没太在意。
谁知道,王大爷的“菜园子”越来越大!
从最初的几平米,扩展到了整个绿化带,足足有几十平米。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王大爷为了让菜长得好,竟然用起了农家肥!
“那味道,真的是熏得人头晕!”李先生回忆起来就皱眉头。
每天早上6点,王大爷就开始给菜浇粪水,整个小区都能闻到那股恶臭味。特别是夏天,臭味更是难以忍受。
李先生住在三楼,每天都不敢开窗户,家里闷得像蒸笼一样。
他顿时感觉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找到王大爷商量:“王大爷,您这施肥味道太重了,能不能换点别的肥料?”
王大爷却理直气壮地说:“我种菜又没妨碍谁,这公共区域我也有权利使用!再说了,用化肥对身体不好,农家肥才是天然的!”
李先生当即就急了:“您这是公共区域,不是您家的自留地!而且这味道实在太难闻了!”
双方争执不下,李先生无奈之下向物业投诉。
物业经理接到投诉后,也觉得头疼:“我们也劝过王大爷好多次了,但他就是不听,说我们没权管他种菜。”
李先生瞬间瞪大眼睛:“物业不管,那谁管?”
物业经理苦笑道:“我们只能劝,不能强制,您看要不报警试试?”
李先生报警后,民警来了现场,也只是调解了一下,让王大爷注意一点,但并没有实质性的解决办法。
这一拖就是三年!
三年来,李先生家夏天不敢开窗,朋友来做客都被熏得直皱眉头,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
最让他崩溃的是,王大爷的“菜园子”还在不断扩大,甚至开始影响到其他邻居的正常通行。
他顿时感觉再也忍不下去了:“这样下去,整个小区都要被他的菜园子占完了!”
于是,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这件事一出,网友炸了:
“老人种菜本来是好事,但不能影响别人啊!”
“公共区域被私人占用,这明显不合理!”
“物业不作为,居民只能自己维权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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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争议:邻居在公共区域种菜施肥,是否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王大爷虽然是出于善意种菜,但其行为已经明显影响到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构成了相邻关系纠纷。
关于公共区域的使用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的绿化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个人都无权独自占用。
王大爷认为自己“也有权利使用”公共区域的观点是错误的。共有并不等于可以独占,更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
关于环境污染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大爷使用农家肥施肥,产生的恶臭味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了环境侵权。
专业人士这么看:
这类案件在老旧小区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是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多方配合:
1.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违规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及时制止;
2.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挥作用,通过制定小区管理规约来规范业主行为;
3.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长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最终,经过调解,王大爷同意将菜园面积缩小到2平米以内,并承诺不再使用有异味的肥料,改用无味的有机肥。小区物业加强了日常管理,制定了公共区域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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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种菜施肥,看似小事却牵扯大问题!
邻里和睦本是好事,但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
有网友热议:“老人家种菜图个乐呵可以理解,但总不能让整个小区都跟着遭罪吧?”
也有网友表示:“公共就是公共,私用就是侵权,这个道理应该不难懂”
更有网友一针见血:“物业收了钱就要管事,不能只收费不服务!”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看似简单的邻里纠纷,背后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
1.相邻权纠纷:邻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共有权纠纷: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独自占用;
3.环境侵权:产生异味、噪音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4.物业管理责任: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先协商:心平气和地与邻居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找物业:物业公司有责任管理公共区域,应当及时介入处理;
3.求助业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来规范行为;
4.法律维权: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邻里关系需要相互理解和包容,但理解不等于纵容,包容不等于放纵。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的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或虚构化处理,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文章仅以案例形式为大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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