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现在起诉了被告,而被告在之前另一个案件里承认过和本案相关的事实,那我在法庭上提出这个情况后,是不是就不用再对这个事实举证了?
也迪律师解答
这种情况不能直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法律上的自认有着严格的界定,它仅指在本案的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认可,具体涵盖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以及开庭审理程序这两个阶段,并且要遵循“主张在前、自认在后”的顺序要求。
而被告在前一个案件中的承认,属于诉讼外自认。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外的自认并不具备诉讼上自认的效力,不能直接成为免证事实。这意味着,原告虽然可以将被告在前案中的相关承认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庭,但仍然需要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庭在判断是否认定该事实时,会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量,不会仅仅因为被告在前案有过相关承认,就直接免除原告的举证义务。
简单来说,前案中的承认只能作为一个证据线索或材料,原告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比如与该事实相关的合同、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来进一步佐证该事实的真实性,这样才能让法庭更充分地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