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网友咨询:
使用他人半张脸的照片也会侵犯肖像权吗?
廖宏露律师解答: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如果半张脸能够反映某人的面部特征,即一般人都能认出是谁,尽管只显示半张脸,仍然是肖像的再现,具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公开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肖像权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商业机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二是网络用户擅自上传、转发他人肖像照片;三是利用"AI换脸"等新技术手段恶意篡改他人肖像;四是新闻媒体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公开他人肖像。侵犯个人肖像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因此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的,除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外,还需要依法进行赔偿。肖像权遭侵犯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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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宏露律师补充: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廖宏露律师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领域涵盖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务等多个方面。廖律师始终坚持“客户至上,专业为本”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细致、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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