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方磊
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以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成为理财纠纷的裁判原则。金融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时若未充分履行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认证及风险提示等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投资者自主通过线上渠道完成购买且流程合规,金融机构已尽义务的,投资风险应由哪方来承担呢?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此案例可以透视金融机构代销金融产品时风险告知义务履行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梳理
2021年2月,涂某通过某银行手机银行端购买了两款代销信托产品,累计投资1500万元。产品到期后出现亏损,涂某主张银行存在多项违规:未审核其合格投资者资质,仅依赖勾选声明;风险提示仅以加粗字体呈现,未强制阅读;短时间内完成开户、测评及购买,与其操作能力不符;理财经理暗示产品为银行自营且“风险可控”。某银行辩称,涂某自主操作,系统根据测评情况自动匹配风险等级,电子合同签署流程合规。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未能举证银行代客操作,其通过身份验证完成购买,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匹配,银行线上流程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且不需要“双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涂某诉求,强调投资者需自主承担风险,金融机构线上销售符合监管要求。本案凸显“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警示投资者审慎对待电子交易,留存操作证据。
法理解析
金融机构需履行适当性义务,达到“卖者尽责”,依规操作即可免责。
本案中,某银行提交的电子合同、认购风险说明书、说明书等证据,主张涂某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手机银行端完成测评并显示为“进取型”投资者,与案涉产品风险等级(R3、R4)相匹配,线上购买流程合规,充分说明某银行完整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和风险揭示义务。
投资者需理性评估,谨慎投资,需对自主决策负责,也就是“买者自负”。
本案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资料,在“卖者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风险特征、投资策略以及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
案件警示
一方面,投资者需要充分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认识到投资具有风险,在投资时应仔细阅读风险提示文件,理性评估自身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勿轻信“保本保息”承诺,保持高度警惕,此类承诺既违反监管规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线上销售时需严守合规底线,优化销售流程设计,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风险;建立差异化的风险提示机制,针对老年投资者强化提示。金融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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