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25 日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掷地有声地传递出法治进步的信号:# 长期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 稳定婚前同居恋人也是家庭成员 #。
这一司法界定的明确,不仅回应了社会生活方式多元化带来的法律适配需求,更打破了传统家暴认定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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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21 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涉家暴犯罪嫌疑人 2800 余人,起诉 3400 余人,家暴案件批捕率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近 10 个百分点,近五年 500 余名情节恶劣的施暴者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彰显了国家严惩家暴犯罪的坚定立场。
马某某虐待案作为典型案例,将稳定婚前同居关系中的精神虐待纳入刑法规制,为反家暴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范本,也推动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实现从 “身体伤害” 到 “全面侵害”、从 “婚姻内” 到 “亲密关系中” 的深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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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场始于同居的精神虐待
马某某与苗某的悲剧,始于 2021 年 12 月确立的恋爱关系,却在 2022 年全年的稳定同居生活中演变为一场漫长的精神摧残。
二人租房共同生活期间,不仅见过双方家长、参与家庭聚会,更有着明确的结婚意愿,形成了经济上相互扶持、精神上彼此依赖的紧密关系。然而,这份看似走向婚姻的亲密关系,却成为马某某实施控制与虐待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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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以 “缺乏安全感” 为借口,通过多种手段对苗某进行精神操控:限制其出国进修、删除异性微信、要求实时报备行踪,彻底剥夺了苗某的个人发展空间与人际交往自由;同时,长时间、持续性的辱骂、无端指责与人格贬损成为常态,不断摧毁苗某的自我认知。
这种精神虐待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呈现出持续性、反复性的特征,最终导致苗某三次自杀,前两次经抢救脱险,第三次则因马某某在酒吧饮酒时的微信辱骂彻底精神崩溃,服药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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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的处理过程体现了严谨的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全面调取证据:通过外卖记录、网购记录等证实二人共同生活状态;以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固定精神虐待事实;凭诊疗记录与性格变化证据链,明确虐待行为与自杀结果的刑法因果关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二人构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既回应了被害人的正义诉求,也向社会传递了 “同居非法外之地,精神虐待亦属犯罪” 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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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并非个例。在最高法同期发布的牟某虐待案中,同样是稳定婚前同居关系下,牟某因纠结女友过往性经历,高频次、长时间辱骂对方,导致被害人两次自杀未遂后最终不治身亡,法院同样以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两起案件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稳定婚前同居关系中的精神侵害,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家暴新形态,亟需法律的明确规制与司法的强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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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稳定同居家暴的法律界定
最高检的司法界定与典型案例,为 “婚前稳定同居家暴” 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轮廓。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从主体范围、行为类型、核心特征三方面明确其内涵。
从主体范围来看,婚前稳定同居家暴的核心是 “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家庭暴力仅存在于婚姻登记后的夫妻之间,但随着同居成为普遍的婚前生活方式,法律对 “家庭成员” 的认定已突破形式婚姻的限制。
司法实践明确,只要双方处于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备共同生活事实,且存在经济扶持、精神依赖的紧密联系,具有组建家庭的明确意愿,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 “家庭成员”。
这种认定并非扩大解释,而是对 “家庭成员” 本质特征的回归 —— 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而非单纯的法律登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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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为类型而言,婚前稳定同居家暴涵盖身体暴力与精神虐待、经济控制、冷暴力等多种形式。最高检明确指出,家庭暴力绝非仅限于拳打脚踢等直接身体伤害,更包括长期冷暴力、精神虐待、经济控制等隐性侵害。
其中,精神虐待是此类案件中最常见的形态,如马某某案中的情感操纵、持续性辱骂、人格贬损,牟某案中的高频次指责与侮辱,均属于典型的精神虐待行为;
经济控制则通过掌控财物、限制消费等方式剥夺被害人的经济自主权,使其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长期冷暴力则以漠视、疏远、拒绝沟通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孤立与心理折磨,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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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稳定同居家暴的核心特征体现为三个维度:一是关系的紧密性,基于恋爱与同居的双重联结,双方相处空间高度重合,施暴者的控制更易实施,被害人难以躲避;
二是行为的持续性,虐待行为并非偶然发生,而是长期反复进行,形成 “施暴 - 隐忍 - 变本加厉” 的恶性循环;
三是危害的隐蔽性与严重性,精神虐待、冷暴力等行为无明显身体伤痕,难以被外界察觉,但其对被害人心理健康的摧毁力极强,往往导致被害人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甚至引发自杀等极端后果,其危害程度不亚于身体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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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塑认知边界,筑牢反家暴防线
婚前稳定同居家暴的司法认定与处理,曾面临主体资格模糊、证据收集困难、因果关系认定复杂等多重挑战。而马某某案等典型案例的办理,展现了司法机关破解难题、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的创新路径。
(1)证据收集是办理精神虐待类家暴案件的核心难点,司法机关通过 “多元化取证 + 专业化固定” 破解这一困境。
针对精神虐待无物理痕迹的特点,办案机关拓宽证据收集范围,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社交媒体内容等电子数据,邻居、亲友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诊疗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甚至外卖订单、居住证明等间接证据纳入证据体系。
同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精神虐待行为能够被精准认定。
马某某案中,正是通过整合聊天记录、诊疗记录、性格变化证言等多种证据,才有力证明了虐待行为的真实性及其与自杀结果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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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适用与责任追究上,司法机关坚持 “罪刑法定 +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对于稳定婚前同居关系中的虐待行为,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或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针对精神虐待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情形,明确认定 “情节恶劣”,并依法确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避免施暴者以 “被害人自愿自杀” 为由逃避责任。
这种处理方式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充分考量了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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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社会而言,需要构建 “认知普及 + 多元救助” 的反家暴支持体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聚焦刑事追责,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马某某等施暴者认罪服法;
媒体应加强对家暴新形态的宣传解读,让公众了解精神虐待、冷暴力的表现形式与危害,破除 “家暴仅指身体伤害” 的传统认知;
社区、妇联等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对稳定同居群体给予更多关注,及时发现家暴隐患;医疗机构在接诊疑似家暴受害者时,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为受害者提供诊疗记录等关键证据支持;心理服务机构可设立家暴受害者专线,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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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从马某某案的悲剧到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从最高检的明确界定到全社会的认知觉醒,我国反家暴工作正迈入更加全面、精准、有力的新阶段。将稳定婚前同居关系中的精神虐待、长期冷暴力纳入家暴范畴,不仅是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回应,更是对个体尊严与权利的充分保障。
家庭暴力从来不是 “家务事”,而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亲密关系从来不是施暴的 “保护伞”,而是需要法律守护的美好联结。
随着法治防线的不断筑牢、社会支持体系的日益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更多潜在的家暴受害者将获得勇敢说 “不” 的底气,更多施暴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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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之路任重道远,但每一次司法突破、每一次认知进步,都在推动社会向更加平等、安全、和谐的方向迈进。
唯有全社会形成合力,让法律的刚性约束与社会的柔性关怀相辅相成,才能真正消除家庭暴力的阴影,让每一段亲密关系都建立在尊重与平等的基础之上,让每个个体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实现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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