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是一项体现社会爱心的公益事业,为了回报这一爱心行为,国家卫健委也出台了诸如对于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用血等优待政策。
然而,有不法分子竟钻起了优待用血的“空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动起了歪脑筋。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他人献血后、收购他人献血证并出售牟利的非法组织卖血案。
男子四处“回收”献血证加价卖
王某在工作中常能接触到医院病患,发现有些病患有一定的用血需求。于是,他流窜在医院的献血车附近,通过黄牛寻找愿意出售自己献血证的献血者,并有价回收这些献血者的献血证。
之后,他将回收过来的献血证加价再卖给需要用血的病患家属,钻空子“优先用血”,王某先后三次通过黄牛或者通过朋友介绍,用微信联系了三名献血者,购买了他们的献血证后,又加价卖给了不同的患者家属,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连同涉案的犯罪工具等一并予以没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献血后出卖献血证也算“卖血”吗?
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纪冬雨表示,从表面上看,出卖献血证只是出售了一张“纸”,然而,该行为的本质是将“无偿献血”所衍生出来的“福利凭证”进行货币化交易,交易标的在表面上虽然是一张献血证,但实质是背后的血液以及由此产生的权益。
献血证是献血者无偿献血后对其爱心行为的记录和表彰,同时也是其本人或者亲属未来优先用血的权利凭证。对献血证进行交易,其核心是“血”而非“证”,购买献血证的人看中的并非这张纸的价值,而是优先用血的权利。
或许有人会疑问,献血证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人们对私有财产当然享有处分的权利,那为何不能卖?这是因为,献血证的价值在于其光荣属性和福利功能,这些属性和功能是国家公权力赋予的,具有专属性,不允许进行私人之间的货币化交易。
因此,献血后出卖献血证的行为,绝不仅仅是出售一张纸那么简单,它通过一种迂回的方式,实现了金钱和血液之间的等价交换,实质就是卖血。并且,这种卖血方式具有隐蔽性,对血液安全体系和社会诚信会造成更严重的破坏,法律严厉禁止该种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秩序,也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而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达到3人次以上、非法获利达到2000元以上、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卖血、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等情形,就从行政违法上升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达到了3人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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