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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副庭长 赵德升
商事审判,是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更是关乎市场规则、经济活力的社会治理。身为一名商事法官,我深感要办好商事案件,必须在这四个维度上精耕细作,方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事实查明:于蛛丝马迹中探寻客观真实
商事交易复杂、隐蔽,事实查明是公正裁判的基石。我的体会是,不能满足于表面证据,必须运用“穿透式思维”,揭开交易面纱,探求本源;熟练运用证据规则,引导当事人有效举证,在复杂的商事案件中,尤其注重审查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公司日常管理过程中的签字材料等书证和电子证据;善于借助审计、评估、鉴定等专业机构的力量,解决案件中的财务、技术等专业性问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包括商业惯例),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判断,形成内心确信。比如我审理的一起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代持协议,且公司系现金出资,故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系实际出资人即公司股东。但我认为,股东权利是股东对公司所持有的获取经济利益与参与决策的核心权益。如果以公司运营过程中,当事人在公司重大事项上决策的行为,反推其股东身份,案件的处理就会柳暗花明。
二、法律适用:在规则与现实中寻求最佳平衡
商事审判,一头连着法律,一头系着经济。法律适用并非简单的“对号入座”,它要求法官在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与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中,精准把握立法精神,统一裁判尺度,让法律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可预期、能信赖的行为规范。于我而言,尊重商事规律是前提。在审理公司类案件时,我深刻体会到,必须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和商业判断,审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必须理解公司章程的“宪法”地位,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须准确把握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其次,探求立法本意是关键。面对《民法典》合同编、《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始终坚持探求立法原意和精神实质。再者,统一裁判尺度是责任。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最直接的体现。我积极参与专业法官会议,对类型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深入研讨,努力提炼裁判规则。我深知,每一个判决都是一份导向,唯有保持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才能有效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比如我审理的一起合同解除案件。原告虽系违约方,但因原告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故最终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判决解除合同。
三、组织调解:在利益博弈中搭建共赢之桥
判决能分出胜负,但调解能创造共赢。对于商事纠纷,调解往往是更优解,但其成功需要智慧、耐心和恰当的策略。其一,找准利益平衡点是基础。商事主体本质上是理性的经济人,其诉讼行为背后往往是经济利益的博弈。成功的调解,关键在于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其二,把握节奏,善用“背对背”沟通。我注重根据不同案件特点、当事人心理变化,灵活选择最佳调解时机,因势利导。其三,将“诉讼风险”作为调解的重要杠杆。我会坦诚地向当事人分析其诉讼优势与劣势,尤其是证据瑕疵、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败诉风险,以及时间成本、诉讼费用、商誉损失等隐性成本。让当事人清醒地认识到,调解方案虽然是妥协,但可能是当前情况下最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的“最优解”。有时,一句“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一次对双方过去成功合作的回顾,都能成为打破僵局的催化剂。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仅解决纠纷,更能修复关系,甚至化干戈为玉帛,重拾合作可能,这是判决难以达到的效果。比如我审理的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房屋买卖协议。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衍生案件,一笔普通的借款,最终形成了多个诉讼及执行案件,为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我从诉讼风险、执行风险、执行措施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影响等多个角度入手,通过多轮谈判,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所有诉讼及执行案件。
四、优化营商环境:将个案公正汇入发展洪流
法治化营商环境并非抽象概念,它由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构筑而成。我们商事法官的职责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和诉讼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首要在于平等保护各类主体,让各类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在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其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诉讼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关键在于提升审判效率,为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我巧妙规划办案时间,严格把控案件立案到开庭、开庭到写审理报告、写审理报告到提交讨论、讨论到写判决书及送达判决书的时间间隔;庭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精准锁定争议焦点,确保庭审高效有序地推进。延伸在于主动提供司法服务,通过走访企业、举办讲座等方式变“坐堂问案”为“送法上门”,引导企业规范治理、诚信经营。
二十载春秋,法槌起落间,我始终坚信,商事法官不仅是案件的裁判者,更是市场规则的维护者和经济发展的服务者。在事实与法律间审慎探求,在诉争与和解中巧妙平衡,我办理的不仅是案件,更是营商环境,是当事人对法治的信仰。这条路,我将继续坚定地走下去。
编辑:张 澜
一审:王利冬
二审:陈志强
三审: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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