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下了中介费,却赔了违约金”。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若卖家在委托中介后,与中介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或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通过其他渠道完成交易,可能构成违约。近日,靖远县法院东湾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放下心结、友好协商,被告当庭履行完毕,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2024年,吴某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委托给某中介公司代理销售。双方签订了委托销售协议,协议中规定“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私自成交的,视为跳单,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此后中介公司为吴某积极寻找求购信息,提供交易机会。期间,中介公司带购房者李某看了吴某房子。后吴某未通知中介公司,私下和李某达成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多次请求吴某支付中介费,吴某拒绝。双方协商未果,中介公司遂将吴某诉至靖远县人民法院东湾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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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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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基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沟通。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返还中介费具体金额的问题上争议较大。承办法官遂对中介公司的服务行为在购房合同成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审查,结合法条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一方面向被告吴某耐心解释了法律对于中介合同相关内容的规定,并明确指出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对原告中介公司所说的近百次带顾客实地看房情况进行了解,劝导原告在坚持合法维权的同时,适当的调节中介费。经过反复调解,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1000元中介费,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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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当庭调解、当庭履行,是靖远县法院东湾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同步实现了化解纠纷与落实案款的双重效果,既体现了司法的“速度”和“温度”,也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下一步,靖远县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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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跳单”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支付佣金甚至违约金的后果。当然,法律上对“跳单”的认定有严格标准,并不是所有绕开中介的行为都算。关键看卖家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的心理,客观上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求购信息和交易机会私下与买家达成购房协议。此外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带看记录、费用书面确认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失信必担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诚信履约。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东湾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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