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及非法改装等重点问题,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4起典型案例,旨在强化警示震慑,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典型案例一】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新县未来城某品牌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8月21日,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新县未来城某品牌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收得720元,罚款672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永新县未来城某品牌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共计4辆,进价1500元/辆,销价1680元/辆,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720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720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川县西溪乡某车行擅自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案
2025年9月19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川县西溪乡某车行擅自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案,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9日,遂川县局执法人员在西溪乡开展日常电动摩托车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1.当事人摆在店内待售的一辆品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已经安装6节“天能”牌铅酸蓄电池,型号为6-DMF-22(12V22Ah),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证书编号:A046358DA2700000000000203)标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铅酸,蓄电池容量(Ah)20Ah;蓄电池型号6-DZF-20”不相符,未配置合格证标称的原厂原型号电池;2.该车配置的充电器是由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充电器型号:DMQS7230-01,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充电器生产者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充电器型号:DMQS7240-01不相符。经进一步调查查实:2025年7月,当事人以3200元/辆(含电池)车价从遂川县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处购进一辆某品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型号为:YD1200DT-51D,进货款3200元;尔后配置好电池以34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日常执法检查中查获当事人车行店内摆放该型号已安装好电池和配置好充电器待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1辆,货值3400元。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某摩托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5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某摩托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作出1056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经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待售的某品牌3款型号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810Z、TDT028Z、TDT918Z)均为“尺寸限值(只测鞍座长度),整车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2024年10月24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上述3款型号电动自行车共20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厂家共购进20辆电动自行车,车辆购入时不包含电池,后在其销售时再购入电池组装后销售,整车销售价格在购入价格基础上加320元(电池)。其中型号TDT810Z的车辆,购进数量为11辆,车辆购进价格为750元/辆,电池购入价格为320元,整车销售价格为1070元,货值金额为11770元;型号TDT028Z的车辆,购进数量为5辆,购进价格为720元/辆,电池购入价格为320元,整车销售价格为1040元,货值金额为5200元;型号TDT819Z的车辆,购进数量为4辆,购进价格为720元/辆,电池购入价格为320元,整车销售价格为1040元,货值金额为4160元。上述车辆货值金额合计为21130元,因车辆未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销售的三款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且其销售上述款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新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干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11日,新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干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2日,新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干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某品牌共享单车充电的蓄电池中有两种品牌和型号与原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经查,该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年12月起在新干县投放了300辆某品牌共享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R2355Z、合格证编号:A108808ZJ56000100、CCC证书编号:2020011119329795),该批次共享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为“蓄电池生产企业: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型号:XH480-28J”。经查发现该批次共享电动自行车实际蓄电池安装情况为:20辆安装的是豪远牌蓄电池、型号“XH480-14”;60辆安装的是星恒牌蓄电池、型号“XH480-14J”;200辆安装的是与共享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一致的星恒牌“XH480-28J”蓄电池,其余20个在运营过程中损坏了,相对应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也停止使用了。至案发止,当前80辆蓄电池型号与电动车合格证蓄电池型号不一致的某品牌电单车货值6万元。当事人因使用安装蓄电池型号与电动车合格证蓄电池型号不一致和一致的两种共享电动自行车共同运营,无法计算具体营业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的品牌、型号与原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新干县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吉安市场监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