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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天津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收派服务,也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有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2)向境外发行邮票。(3)出口邮册等邮品。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5年10月23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复如下,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综上,你公司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 你公司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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