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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他人
欲使用其商户收款码接收“赃款”
仍与对方合作接受并转移电诈资金
这可真“刑”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
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被告人余某林按照胡某(另案处理)指示,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商户对应的收款码,并先后收取胡某交付的交通费、生活费共计3000元。后被告人余某林为牟利,在明知王某(另案处理)欲使用其商户收款码接收违法犯罪所得款项的情况下,仍同意与对方合作,将商户收款码交给王某使用,帮助接收资金146734.01元,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将款项转移给王某,并从中获利或将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共计19000余元。经查,上述对公账户接收款项中6999元经查证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余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福鼎法院提醒

很多人以为只是借张银行卡、办个收款码、转几笔钱,既没参与诈骗也没直接偷抢,不算犯罪。但实际上,这些行为正是网络犯罪的“帮凶”,为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关键的资金流转渠道。
大家千万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各类支付收款码,不帮助他人转移不明资金。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举报。贪小利会吃大亏,触法律必受严惩!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文: 福鼎法院 张高雅
编辑:林锈锈
审核:汪晶晶
监制:戴蓉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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