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笔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工具,也被广泛安装在各类玩具上,深受广大儿童的喜爱,但是由于激光笔具有高方向性、高亮度性等特征,极易造成儿童视网膜灼伤、黄斑病变以及角膜和晶状体损伤。就读小学四年级的小华(化名),把玩父亲网购回来的激光笔时,不慎将激光笔照射到眼睛,导致左眼黄斑光损伤、黄斑水肿,右眼弱视。而这支激光笔上面,只有英文标识。小华将卖家诉至法院。11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激光笔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3月5日,小华的父亲顾某通过手机,向某电子公司网购了“激光手电筒(激光笔)”1支,并微信支付了货款。很快,顾某就收到了该支激光笔。一周后,小华在家玩耍时,将激光笔照射到眼睛。小华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黄斑光损伤、左眼黄斑水肿、右眼弱视。
小华作为原告认为,卖家出售该商品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地点等,也未对出售的商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出售的商品上既没有中文标识及中文提示、警示性中文字样(汉字),也未在产品机身上注明和标识品牌名称和型号、认证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地点、售后服务电话等信息。
原告方认为,小华仅仅是小学四年级学生,根本不能识别英文,不能看懂英文含义,店家销售该产品具有重大过错,对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这里的“受害人”并不局限于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因此小华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案涉激光笔仅在笔身粘贴的标签上记载“CLASS III LASER PRODUCT”(三类激光产品),对类别的描述不符合《激光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GB7247.1-2012)的规定;同时,依据上述国家标准,激光产品应当按照其对应类别的要求带有对应标记,标记必须永久固定、字迹清楚、明显可见,而案涉激光笔的尺寸具备标记条件,但未能按照要求的样式及内容设有警告标记、说明标记,且只有英文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案涉激光笔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记、说明标记,也未有证据证明经过安全认证,应认定案涉激光笔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案涉激光笔存在产品缺陷,且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了受害人损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电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小华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小华父母购买不宜作为儿童玩具的激光笔交给小华玩耍并且未及时发现、制止其错误使用激光笔的行为,小华父母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上,被告某电子公司与小华的父母对小华的总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应赔偿20多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激光笔的发明初衷虽是用于辅助汇报、演示等工作,但在日常生活中广受孩童喜爱,作为激光笔的生产经营者要在产品上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尽到警示义务,而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要认清激光笔的危险性,及时制止孩子错误使用激光笔的行为,避免危险的发生。
通讯员 缪符鑫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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