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合同诈骗罪时有发生,给众多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准确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对于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至关重要。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剖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获取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虚构了与乙公司的一笔大额货物买卖合同。李某向丙公司出示了伪造的合同文本、提货单等文件,声称乙公司向其订购了价值数百万元的货物,现急需资金采购原材料,希望丙公司能先行垫付货款,承诺收货后立即还款。丙公司信以为真,按照李某的要求将货款打入指定账户。李某拿到钱后便消失无踪,丙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虚构了与乙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一事实,通过伪造相关文件,诱使丙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符合合同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客观表现。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编造或歪曲实际情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常见的虚构事实包括虚构合同主体、虚构交易内容、虚构履行能力等。
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公司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戊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丁公司明知该厂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可能随时影响正常使用,但在谈判过程中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戊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入住后不久,厂房因质量问题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无法继续使用,戊公司要求丁公司解决问题或退还租金,丁公司却拒绝承担责任。戊公司这才发现自己被骗,遭受了经济损失。
此案例中,丁公司故意隐瞒厂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这一真相,致使戊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属于合同诈骗罪中隐瞒真相的客观表现。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隐瞒真相的行为通常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或履行过程中,隐瞒的内容一般是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事实。
己公司业务员张某,私自伪造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公章,假冒己公司名义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张某以己公司的名义要求庚公司先发货,待货物验收合格后再付款。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送至指定地点,但张某收货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最后失联。庚公司向己公司索要货款时,己公司才发现张某的行为是假冒公司名义进行的诈骗,庚公司遭受了货物损失和货款无法收回的双重损失。
张某假冒己公司身份签订合同,利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和公章骗取庚公司的信任,使其交付货物,这是合同诈骗罪中假冒身份的典型表现。假冒身份是指行为人假冒其他合法主体的名义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假冒身份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伪造公章、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使对方误以为是与正规合法的主体进行交易。
辛公司与壬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一个项目,由辛公司负责前期筹备工作,壬公司支付一定的前期费用。辛公司收取壬公司支付的前期费用后,并未按照协议履行筹备项目的义务,而是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随着项目期限临近,辛公司负责人突然逃匿,无法联系,导致壬公司的前期费用打了水漂,项目也无法继续推进。
在这个案例中,辛公司收受壬公司财物后逃匿,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诈骗罪中收受财物后逃匿的客观表现。收受财物后逃匿是指行为人在收受对方财物后,故意躲避对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使对方无法追回财物并实现合同目的。这种行为往往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有诈骗的故意,通过收受财物获取利益后,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责任。
案例五: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履行大额合同型合同诈骗
癸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已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癸公司为了骗取资金,先与子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额的货物买卖合同,并按时履行,取得了子公司的信任。之后,癸公司又与子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巨大的设备采购合同,要求子公司先支付大部分货款,承诺收到货款后立即发货。子公司基于之前的良好合作信任了癸公司,支付了货款。然而,癸公司拿到货款后并未发货,而是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其他用途,导致子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此案例中,癸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先通过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子公司签订并履行大额合同,骗取子公司货款,这体现了合同诈骗罪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履行大额合同的客观表现。这种行为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信任心理,逐步诱导对方陷入更大的经济风险,最终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多样且复杂。无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身份、收受财物后逃匿,还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诱骗对方履行大额合同等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经济交往中,各方应保持高度警惕,仔细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行能力等,避免陷入合同诈骗的陷阱。同时,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合同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保障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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