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耕沃野绘“枫”景 法护乡村振兴路河北卢龙县法院:以“如我在诉”意识筑牢农业大县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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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静 申杉 文/图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三农”工作关乎国计民生,农业稳则天下安,农村兴则国家盛,农民富则社稷昌。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为乡村振兴、农民富裕尽心竭力。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立足县域农业发展实际,将“如我在诉”意识深度融入涉农审判执行全过程,以精准司法服务解决涉农纠纷,以主动履职护航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权益、农村秩序,以司法力量为乡村振兴铺就法治坦途,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洒满田间地头,用一项项务实举措、一个个鲜活案例让公平正义扎根沃野乡间,为区域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法治动能。
图为法官正在对一起涉土地承包纠纷案进行现场勘验。
辣椒病变药不对症 现场勘验厘清责任
李某承包16亩土地种植朝天椒,在辣椒生长期发现出现斑点病变,通过微信向卢龙县某农药经销部经营者何某咨询病因及用药方案,随后李某按何某推荐购买农药并严格依照指定剂量喷洒。然而喷药十天后,辣椒病变不仅未得到控制,反而愈发严重。李某立即联系何某,何某建议继续喷洒农药并于当日前往种植地现场查看,双方就辣椒病变加重与用药指导的关联性产生争议。
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向当地农业农村局举报该农药经销部售卖劣质农药。工作人员随即对种植地及某农药经销部开展实地核查,发现案涉两种农药标签虽标注“合格”,但其产品性能并不涵盖防治辣椒炭疽病。当地农业农村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将何某诉至卢龙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明确了两大争议焦点:一是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原告咨询时辣椒已发病且存在较高传染风险,喷药后阴雨天气影响药效,同时原告作为种植户未尽到科学管理义务,应承担部分种植风险;被告作为专业农药经营机构,具备专业优势却未结合朝天椒生长的地域性、季节性特点精准判断病害,仅凭经验推荐了非对症农药,导致损失扩大,存在明显过错。综合双方过错及农业专业人员意见,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二是损失核算。因鉴定费用过高,原告放弃司法鉴定,法院创新采用现场勘验定损,邀请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业团队进行测量,确定实际种植面积为13.85亩,核算损失并结合当地市场行情,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李某损失22785.53元。目前该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聚焦农药销售环节责任认定与损失核算,为保护农业生产主体权益、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提供关键司法指引,对护航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农药经营者作为农资流通重要环节,负有凭专业知识提供精准服务的义务。被告某农药经销部因未准确判断辣椒炭疽病并推荐对症农药,直接导致原告种植损失扩大,其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令其承担30%赔偿责任,既清晰界定经营双方责任边界,更倒逼农资经营者恪守专业操守,从源头筑牢农业生产安全防线。针对鉴定费用过高的维权痛点,法院采用“现场勘验﹢市场询价”定损模式,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并保障损失认定客观公正,破解涉农纠纷“维权成本高于损失金额”的困境,是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服务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
欠款拖累种植户 速保快调解农忧
2023年9月至10月间,河北省霸州市侯某、朱某夫妇二人在卢龙县徐某、赵某处收购了148万元的甘薯,侯某夫妇二人陆续支付甘薯款114万元,尾款34万元一直未给付。后经徐某、赵某多次催要,侯某夫妇仍未给付,徐某、赵某于2024年6月3日诉至法院,并申请冻结侯某、朱某银行账户、查封朱某名下两处房产。
法院在起诉当天便受理了案件,并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侯某、朱某银行账户。但经查询,二人银行账户资金仅有1万余元。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又裁定查封朱某名下的两处房产。然而经查询,其中一处房产属于轮候查封,另一处房产则尚有贷款未结清。
鉴于被告账务情况,承办法官为能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电话反复沟通,朱某同意先支付1万元,另提供一辆汽车作为本案担保,由法院查封该辆汽车。财产保全工作结束后,法官于7月12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疏导和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法院当天出具民事调解书。之后,被告依据调解协议,陆续履行了付款义务。
卢龙县是“中国甘薯之乡”。卢龙县法院以“高效保全﹢线上调解”模式速解农产品收购欠款纠纷,为保障种植户回款安全、稳定农业交易秩序提供司法示范,彰显司法服务“三农”的速度与温度。农产品收购款直接关系种植户生产投入和资金周转,本案欠款已影响债权人正常经营。法院受理当日即作出保全裁定,在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时,查封房产、车辆锁定执行财产,破解“执行难”前置困境。法官通过电话沟通、网上调解推动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避免诉讼耗时、降低维权成本。该案既维护出卖方合法权益,又传递“诚信履约、欠债必偿”导向,是法院依法履职打通司法服务农业产业链“最后一公里”的实践,为稳定农产品市场、助力乡村振兴、优化涉农营商环境筑牢法治根基。
三方合作起纠纷 多轮调解破僵局
2009年5月8日,甲方卢龙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卢龙县某酒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丙方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就75.34亩酒葡萄种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日乙方与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两份合同对合作方式、土地租赁期限、租金及给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甲方组织部分农户加入合作社进行种植,乙方与丙方采取“公司﹢农业合作社”模式进行经营。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20年,自2009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由丙方提供酒葡萄苗并收购酒葡萄,乙方按照丙方标准进行种植管理,生产符合标准的酒葡萄且酒葡萄不得出售他人,租金5年支付一次。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认为丙方提供的酒葡萄苗病毒超标,致使酒葡萄产量低、品质差,且人工成本、肥料价格上涨,丙方给出的酒葡萄收购价格未达到保护价格;丙方认为乙方的酒葡萄质量低,影响葡萄酒的品质,而所付出的价格已经是最高价格。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乙方于2024年3月25日将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丙方的合同,并赔偿损失。又因乙方与丙方的纠纷造成甲方始终未得到应有的土地租金,甲方于同日将乙方和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单独解决乙方与丙方之间的纠纷,势必影响甲方村民利益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需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承办法官积极与当地综治中心沟通对接,归纳争议焦点,并多次组织三方协商。经过三个月的调解,2024年6月24日,乙、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乙方负责恢复建园初期原状,丙方按照每年每亩预期收益损失900元和拆除、清理费用120元的标准,给付乙方五年的预期损失,分五年付清。甲方与乙方就承包费也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两起案件原告均撤回起诉,现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中。
本案中,法官首先突破单一案件审理思维,精准把握三方纠纷关联性,主动对接当地综治中心,经多次协商一次性化解两起关联诉讼,既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又快速破解村民租金拖欠、乙方损失未获赔偿、丙方经营受困的僵局,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其次,精准平衡各方利益,彰显司法温度与力度,在充分考量村民核心权益、乙方实际损失及丙方经营压力的基础上,推动达成调解协议,体现对农民权益与市场主体的保护,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样本。
司法划界衡权益 护航荒山利民生
2024年某新能源公司在卢龙县境内荒山上开发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涉及的荒山租赁事宜由该公司与某村委会协商签订协议确定。该项目占用了王某承包的荒山,所占部分新能源公司拟给付村委会76万余元租赁费。某村委会认为,某新能源公司所占荒山为集体所有,不能把租赁费全部给王某,王某则以未收到荒山租赁费为由阻拦施工,并于2025年2月诉至卢龙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村委会给付其荒山租赁费。
受理案件后,原告王某仅提交了荒山承包合同,但是其不掌握某新能源公司租赁荒山以及支付租赁费的任何材料,原告要求法院调取证据,但不确定证据在哪个部门保管。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向镇政府先予了解光伏发电项目占地的流程,得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处保管租赁费支付凭证,便依法调取了关键证据。证据显示原告承包荒山且未到期,某新能源公司占用原告荒山、租赁费76万余元,双方对此事实无争议,但对该款项是否应给付某村委会争议较大。某村委会认为,该项目占用的是村集体土地,所涉测量、清点等协调工作都是某村委会完成的,应分割一半租赁费作为协调费归村委会所有。原告认可村委会给予了协调、支付了成本、付出了精力,但不认可分割比例。审理后,法院判决酌情分割20%作为协调费给某村委会,剩余80%即60余万元由某村委会支付给王某。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并主动履行了判决。
卢龙县作为丘陵地区,荒山资源丰富。本案通过明确荒山租赁收益分配规则,妥善化解个人与集体权益纷争,为新能源项目落地及乡村资源合理利用提供清晰司法指引,对护航乡村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法院审理中既尊重合法承包合同、保障承包方权益,又考量村委会的协调付出,酌情支持合理费用诉求,践行“权责对等”原则,实现个人与集体利益平衡。针对举证困难,法官主动调取关键证据,彰显司法为民。案件既为新能源项目扫清障碍,又激活荒山经济价值,实现生态、经济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意外电死八头牛 供电部门应担责
2025年6月9日,卢龙县蛤泊镇某村遭遇一场少见的强风雨水天气,导致该村高压电线杆折断,倒伏高压线与梁某养牛场的彩钢顶棚接触,导致场内6头怀孕母牛、2头小牛死亡,1头怀孕的“西门塔尔”母牛流产,事故给梁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梁某在修复受损牛场、处理死伤养殖牛的同时,多次与某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梁某于2025年7月31日将某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供电公司赔偿死伤牛损失18万元。
因时逢夏季,天气炎热,死牛保存困难等原因,已被原告自行处理,如走鉴定程序一方面鉴定标的物灭失费用高昂,另一方面诉讼时限拉长,给当事人带来诉累,且挫伤原告进一步发展养殖业积极性。为此,法官多次到梁某的养牛场现场勘验,走访了梁某同村的3家养牛专业户,了解梁某养殖的牛种牛数,还走访了县畜牧局专业人员,了解梁某养殖牛种当时的市场价格及初生牛犊的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办案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法明理,全力促成案件和解。最终达成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梁某损失16.2万元的协议,并履行到位。
本案促成和解结案彰显基层法院服务乡村振兴的担当。针对高温下死牛无法鉴定的举证难题,法院通过实地勘验、走访咨询等方式精准定损,为同类涉农侵权案件提供高效解决方案。法院适用高度危险责任规定明确某供电公司义务,平衡各方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案件既保护养殖户积极性、筑牢养殖业司法保护屏障,又警示供电企业强化设施维护,充分发挥司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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