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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雷波康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雷波康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7MACXAU6M3G)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诊所备案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现场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及说明;4.证人证言(询问笔录6份);5.照片证据2份;6.《雷波康雅口腔诊所登记表》打印件;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雷卫医保决〔2025〕3号);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文号:雷卫医保处〔2025〕3号);9.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雷波康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证明;10.见证人工作证明;11.证人身份信息资料;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全过程音影记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缴纳方式:1.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2.《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于缴款前在雷波县卫生监督站领取。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卫医罚〔2025〕8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卫医罚〔2025〕8号),按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雷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雷波县卫生监督站)
联系地址:四川省雷波县金沙镇南堰社区
联系电话:0834-8821283
雷波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14日
来源:雷波县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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