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东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王某东向相关部门提交立案监督申请,控诉张某、李某林、张某飞三人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侵占公司货款、串通作伪证并通过虚假诉讼实施诈骗,导致其个人股权被冻结,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尽管王某东提交了微信截图、收条、股东会录音等多项关键证据,但稷山县公安局先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及维持该决定的复议决定,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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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于2020年4月,张某与李某林夫妇在任职期间,将公司回笼货款以现金形式拆分存入多个亲属及关联人账户,包括张某母亲邢某琴、弟弟张某山,李某林儿子李某强、李某续等账户,资金流向涉及金额达178万元。这一事实有2023年6月10日的微信截图为证,当日在法院调解股东纠纷的关键节点,因王某东提出将向公安报案追究虚假诉讼责任,张某紧急发送微信截图,显示其母账户存入178万元公司款项,并表示愿意退还不合理部分,该截图已提交公安机关备案。
然而,张某在2024年7月的两次股东会上却公然否认持有公司任何款项,其前后矛盾的陈述被股东会录音完整记录。更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0月,张某、李某林夫妇向公安提交了合计199万元的多份收条,其中包括公司员工王某东的工资收条。按常理,公司支出票据应由资金掌控人保管,这一证据直接印证了二人实际把持公司货款、掌控资金支出的核心事实,包括归还张某飞借款证据理应都在张某.和李某林手里,与微信截图形成完整证据链。
除侵占公司货款外,三人更涉嫌合谋策划虚假诉讼。2020年7月,张某飞在起诉罗某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明确在起诉书中写明“王某东、李某林已按持股比例还款”,承认借款已清偿。但在罗某伦夫妇控告其虚假诉讼后,张某飞、张某、李某林等人串通商议,咨询法律人员后决定作虚假陈述。
张某飞率先在公安机关改口称借款未还,张某、李某林则以“面临坐牢风险”为由,劝说王某东配合作伪证,并承诺不会事后追究。在取得王某东配合后,三人共同向公安提交了与起诉书矛盾的虚假笔录。然而,张某飞随后违背承诺,于2024年4月起诉王某东和李某林归还借款,在胜诉后委托张某、李某林催执,冻结并意图拍卖王某东在车检中心的股权,暴露其诈骗本质。
进一步调查发现,2020年张某飞起诉时产生的4万元律师费及14300元保全费,实际由张某、李某林指令动用公司货款支付,而非张某飞个人承担,这一事实也被其在公安笔录中刻意隐瞒。种种证据表明,三人自始至终精心设局,通过虚假诉讼手段,企图双重侵占公司财产及个人权益。
2024年8月,王某东正式向稷山县公安局报案,不料公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王某东提起复议后,该局于2025年8月维持原决定。对此,王某东表示强烈不服,认为现有微信截图、收条、股东会录音、起诉书、法庭笔录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目前,王某东已向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请求依法监督稷山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维护自身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检察院收到立案监督申请后,王某东多次找到检察院领导及具体办案人员,要求给书面答复,至今未书面答复。事件的后续进展,关乎司法公正与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值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法律不容亵渎,正义不应缺席,期待相关部门能查明事实真相,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处,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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