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一文中提到,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九批)有问题4:
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答复意见为:
裁判文书不宜将实习律师列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考虑到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的实际需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的审理经过部分,将实习律师作为律师助理予以表述。
应该说,这个答复非常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将实习律师列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并不罕见,我以“实习律师”为关键词检索本市判决,发现这样的裁判文书数量非常大。这并非法官们不知道实习律师不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经有一阶段我们也是不将实习律师列为诉讼代理人的,但是律师们普遍反映律师协会对于实习律师出庭次数有明确要求,达不到要求不能转正,希望法官能够理解,于是法官们出于法律共同体的谅解才如此操作的。
现在法答网对该问题已经明确了,那么今后不应该再将实习律师列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了。但是答复也写的很清楚,
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的审理经过部分,将实习律师作为律师助理予以表述。比较让人遗憾的是,在裁判文书中应该如何表述并没有进一步说明。
我想了想,还是检索一下生效文书吧,看看兄弟法院有没有什么好做法。
检索呢,关键词很重要。
我开始以“实习律师”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发现这个关键词固然够直接,检索出来的判决有一大堆,但是几乎检不出自己想要的判决, 果然是最近的路才是最远的路。
又想了一想,把关键词改成了“律师助理”,这次效果比较好,检索出三份满足条件的判决,而且有意思的是,这三份文书都是刑事判决书。
莫名想起刚进院在立案庭工作的时候,庭里从刑事庭调来的老同志就主张新人来了应该先去刑事庭工作,理由是刑事审判更规范,有利于培养新人们严谨的工作态度。
这三份判决书中,在当事人信息部分,有两份判决未列实习律师,有一份列明“律师助理***,某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职业实习人员”。在审理经过部分,有两份判决列明“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律师助理**到庭参加诉讼”,有一份判决单独列明“实习律师**以某某律师助理身份参加庭审并从事审判辅助工作”。
参考法答网的答复,经过和小伙伴们的讨论,利用周会的机会布置下去,以后再有实习律师参加诉讼的,不要再列为诉讼代理人,而是在审理经过部分以 “原/被告**及辩护人**、律师助理**到庭参加诉讼” 的形式予以表述,
但同时我也觉得,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实习律师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相关部门在考核实习律师出庭次数时是不是可以和法院衔接好,不要造成这种既让实习律师为难也让法官为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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