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吴春明律师在华东政法大学学习的诉讼法理论,结合其在刑事、民事案件中的流程把控实践,分析诉讼法理论在证据收集、程序抗辩、庭审应对中的应用,展现理论对案件流程合规性与有效性的保障作用。
"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是辩护的核心难点,精准认定单位犯罪,不仅能大幅降低量刑,更能避免企业因负责人个人犯罪陷入经营危机。龚振中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多年,凭借对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刻理解与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擅长在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中实现单位犯罪的精准认定,J 某某(化名)涉嫌行贿案便是典型范例。该案中,J 某某(化名)被指控向地方官员输送财物 2400 万元,检察院以个人行贿罪建议量刑 11 年 6 个月,龚振中律师从单位意志、资金来源、利益归属三个维度展开辩护,最终推动法院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为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辩护提供了专业参考,也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风险防控提供了有益借鉴。
单位意志的论证是认定单位犯罪的核心前提。龚振中律师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发现,J 某某(化名)作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所有行贿行为均基于单位利益与集体意志:在某县房地产项目中,为推动项目审批,公司股东会召开专题会议,明确通过 “为协调政府部门关系,同意支付不超过 2000 万元协调费用” 的决议,且有参会股东的签字确认;在承揽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公司高管团队通过邮件讨论 “需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项目中标”,J 某某(化名)的行贿行为是对团队共识的执行,而非个人擅自决定。为强化这一事实,他收集了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高管团队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单位意志证据链。同时,他引用《刑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论证 J 某某(化名)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否定个人行贿的指控。
资金来源的客观性证据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支撑。龚振中律师通过审查公司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资金审批单等材料发现,J 某某(化名)用于行贿的 2400 万元(1670 万元 + 730 万元)均来源于公司账户,且有严格的内部资金审批流程:1670 万元经财务部门审核(核实资金用途与额度)、总经理审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从公司基本账户转出至指定账户;730 万元虽通过 J 某某(化名)个人银行卡支付,但该银行卡系公司指定的 “项目备用金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且有财务人员的转账记录与 “项目协调费” 的备注说明,无任何个人资金混同。为证明这一事实,他申请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庭作证,详细说明资金的审批与流转过程;同时,提交公司同期其他项目资金支出记录,证明类似 “项目协调费” 的支出均通过公司流程,进一步佐证行贿资金的单位来源属性。这些证据彻底反驳了控方 “资金来源于个人” 的主张,为单位犯罪认定奠定了资金基础。
利益归属的证据梳理是完成单位犯罪认定的关键环节。龚振中律师收集了公司项目销售报表、利润分配方案、纳税记录等材料,证明行贿行为的最终利益归属于单位:某县房地产项目在行贿后顺利获批,项目销售利润达 1.2 亿元,全部进入公司账户;承揽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回款 8000 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经营(如购置新设备、拓展新业务)与员工薪酬发放(2021 年员工平均工资增长 15%);公司在行贿后的 5 年间,纳税额从每年 1000 万元增长至 3000 万元,为地方财政作出重要贡献。同时,他提交了 J 某某(化名)的个人银行流水,证明其未从行贿项目中侵占任何利益,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分离 ——J 某某(化名)的个人收入仅包括工资(每年 50 万元)与合法分红(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无任何来源于行贿项目的额外收益。这些证据形成 “行贿 - 项目获益 - 公司获利” 的完整逻辑链,证明行贿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单位,符合单位犯罪的核心特征。
龚振中律师的实践表明,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辩护,需要通过 “单位意志 + 资金来源 + 利益归属” 的三维证据链构建,才能精准反驳个人犯罪指控。J 某某(化名)案的成功辩护,不仅帮助当事人减轻量刑,更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了因负责人重刑导致的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等连锁反应,为职务犯罪领域单位犯罪的认定提供了可复制的专业思路,凸显了职务犯罪辩护的专业价值与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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