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小雅,在家门口被同小区女子梁某连刺十刀身亡,案发520天后案件终于开庭。凶手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物业门禁失效、保安未能制止,凶手父母从未真心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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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们聊聊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精神病鉴定是否能让凶手轻判?物业和监护人又该担何责?
首先,精神病绝对不是逃避惩罚的完美理由。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里的关键是作案时的状态,而非单纯看鉴定结论。
本案中,梁某的行为其实具有矛盾,比如被告人梁某在行凶前没有任何精神疾病的就诊病史,只在事发后进行了精神鉴定,被告人曾在其家门口逗留许久,还询问隔壁301房间是否出租。从被告人的表现来看,这些行为都表明,她作案时具备明确的目标指向和自我控制能力,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可能存在冲突。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作案细节、事后表现综合判断,不会仅凭一份鉴定就从轻发落。有网友质疑。如果真发病,为何不攻击他人,这一疑问也恰恰说明了被告人存在主观恶性和作案预谋的可能性,这也是量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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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物业的失职难逃其责。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小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区门禁长期失效,让凶手能随意进出;梁某多次上门寻衅滋事,物业从未告知小雅一家风险;案发时保安到场后,未能有效制止持刀行凶。这些都说明物业严重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之前类似的小区人身损害案中,物业因门禁管理疏漏、未及时处理滋扰行为,被判承担20%-30%的民事责任,本案物业的过错更明显,责任比例大概率不会更低。
再者,凶手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豁免。如果梁某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女儿长期滋扰其他住户,却未采取送医治疗、严格管控等措施,放任风险发生,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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