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时候建设单位、总包、分包企业之间会出现工程款、劳务费、材料费等争议,但这些不能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相关企业应及时确认并为农民工补发工资。
请看案例~
2025年3月,小张到某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他所在的某项目企业拖欠了他的工资。经核实,该项目由于总包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务费结算纠纷,导致包括他在内的6名农民工被拖欠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3.93万元。某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迅速约谈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负责人,明确表示,总包与分包单位劳务费结算纠纷不能作为拖欠工资的理由,要求他们尽快支付工人应得工资。2025年4月,小张和他的工友都顺利拿到了工资。
这里也给企业提个醒,《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赖志凯)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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