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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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书证作为 “记载事实的书面凭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之一(如合同、借条、结算单、财务账册等)。实践中,部分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为阻止对方胜诉,故意将关键书证销毁、隐匿或篡改,严重妨碍诉讼程序公正。
那么,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为妨碍对方使用而毁灭书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核心前提:“控制书证 + 故意毁灭 + 妨碍诉讼” 的三重认定
法院对毁灭书证行为实施罚款、拘留,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一)行为人是书证的 “控制者”
- 书证由行为人合法持有(如合同原件的保管方、财务账册的制作方);
- 行为人对书证具有实际控制权(如有权支配书证的存放、使用、复制);
- 对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该书证(即书证具有唯一性或独占性)。
- 典型示例:用人单位控制的员工考勤表、公司财务账册;买卖合同中卖方持有的结算单原件;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持有的借条原件。
- 行为人明知书证与案件核心事实相关,对方需以此作为举证关键;
- 毁灭行为是 “主动为之”(如撕毁合同原件、删除电子书证、焚烧财务账册),而非过失导致(如意外丢失、自然灾害损毁);
- 核心目的是阻止对方举证成功(如避免承担付款责任、规避侵权赔偿),而非其他合法事由。
1.毁灭行为的表现形式:
- 物理销毁:撕毁、焚烧、粉碎书证原件,或损坏书证关键内容(如涂抹金额、签字);
- 电子数据销毁:删除、格式化、篡改电子书证(如聊天记录、邮件、电子合同),且无法恢复;
- 变相毁灭:将书证转移至无法追溯的第三方,或声称 “丢失”“灭失” 且无合理证明,导致对方无法使用。
2.妨碍后果:对方当事人因书证毁灭,无法完成举证,或举证难度显著增加,影响诉讼程序正常推进。
二、惩戒措施:罚款、拘留的适用规则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故意毁灭书证,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14 条第 1 款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及相关司法解释,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一)罚款:财产性惩戒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适,单位实施毁灭行为的,可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
(二)拘留:人身性惩戒
毁灭行为情节严重,如:暴力毁灭书证(如在法院调查取证时,当场撕毁书证);多次毁灭书证,或毁灭后伪造虚假证据替代;毁灭书证后拒不承认,态度恶劣,阻碍司法工作人员调查。还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拘留。
行为人毁灭书证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恢复电子数据、提供复印件并经对方认可),且未造成严重妨碍后果的,法院可酌情减轻或免除惩戒。
三、延伸责任: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
除罚款、拘留外,故意毁灭书证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涉及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故意毁灭书证,法院将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规制。若面临此类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避免因规则认知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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