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写下这个话题,是因为前段时间,有朋友参与西南某地一个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投标,行业内一家知名上市公司也参与并中标。而该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通过查询该公司的年报数据等公开资料,朋友认为该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于是按照流程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然后向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监督部门经过一番调查后给出的最终答复是,该中标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投诉未能取得成功,具体原因后面再说。
经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销售和售前人员应该都知道,有一类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有属于中小型企业才有资格参与投标,供应商在在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也会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以供应商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而如果非中小企业去投标,则会被直接废标。下图所示为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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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文件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联合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提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不同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涉及的16个行业做了明确规定。
以老杨所在的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例,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朋友公司投诉之所以未成功,是因为中标公司虽然属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达到几个亿,表面看来属于大型公司无疑,但是因为上市公司主体在职人员不到300人,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为“且”的关系,所以仍然属于中型企业。
在老杨看来,这里面其实有一个问题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即:对于上市公司的100%全资下属公司在职人员,是否应计入上市公司的人员数量。如果不计入,上市公司很可能会钻这个空子,把从业人员算作下属公司人员,从而把自己伪装成中小企业,享受政策红利,让真正的中小企业利益受损。如上述中标公司,作为行业内知名公司,从可查询的公开资料可以得知,虽然上市的股份公司在职人员不到300人,但是加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在职人员,总数至少超过500人,妥妥的非中小企业。
而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乏有大型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冒充中小企业谋取中标资格,类似案例曾经出现不少。也有中小企业虽然中标了,但是因为不具备履约能力(比如,一些小微企业没有全职的从业人员),导致项目进展不顺利甚至影响项目交付,让采购人苦不堪言。所以,如何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让财政部门、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都真正受益,需要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采购活动中重点关注。
再多说一句,如果政府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并且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通常工程项目报价按3%—5%扣除后参与评审,货物和服务项目报价按10%—20%扣除后评审。比如,某政府信息化服务类项目,如果参与投标的厂商报价都为100万元,而某个小微企业报价扣除10%后价格为90万元。假如以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毫无疑问该小微企业价格分为满分,享受了实实在在的优惠。当然,如果参与投标的厂商均为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不扣除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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