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通知
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具体内容如下
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调整水平。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24元,二级117元,三级110元,四级103元。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调整后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2024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其他待遇调整

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的,按照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补足差额。
其中,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补足差额;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93元的,按照每人每月93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5年11月30日前调整到位。
编辑:王潇莹
一审:张婷
二审:泮永翔
三审:黄元杰
来源: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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