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岁的袁某某坚持分手,24岁的邱某某便持西瓜刀将其砍杀。面对倒地求救的袁某某,他未予理睬,反而和亲友开启视频通话,展示现场情形。
该案一审由四川眉山中院审理。2023年12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某某死刑。二审中,四川省高院认定系“感情纠纷引发”,有坦白情节,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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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网络图)
袁某某的母亲张女士对此难以接受。她认为双方在案发三四个月前已分手,“感情纠纷”的认定不成立;更令她无法释怀的是,邱某某确认女儿尚有呼吸和心跳后仍不施救,“没给我女儿留下任何生还余地”。目前,她已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对求救未予理睬
袁某某与邱某某自2019年开始交往。判决书记载, 2023年7月28日22时许,两人在邱某某出租屋内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袁某某准备离开。得知她坚持分手后,邱某某持西瓜刀连续砍向其头部、颈部、手肘等部位。
据邱某某供述,他第一刀砍向袁某某颈部后没有停顿,又多次砍向袁某某颈部,直至袁某某倒在血泊之中。
倒地后的袁某某请求他拨打120,邱某某没有回应,也没有打120,但蹲下查看袁某某的眼睛,发现袁某某的眼睛还在动,还有呼吸和心跳。
22时07分,邱某某致电其表叔刘某,称“把袁某某杀了,我也要自杀了”,并提出打微信视频。视频接通后,他调转镜头展示现场,随后割颈、割腕自伤,走上天台“等死”。
刘某与女友彭某随即赶往现场,彭某于22时11分拨打120。22时19分,急救人员到达,袁某某现场抢救无效后当场死亡;邱某某在医院救治后,于2023年8月5日出院,当日被警方带回调查。
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邱某某头发和袁某某头发、尿液、心血、胃组织及内容物以及现场提取电子烟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另据判决书记载,案发时,邱某某正处于此前寻衅滋事罪的缓刑考验期。
一审法院认为,邱某某仅因袁某某不愿再与其继续交往,遂产生杀人想法;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持刀肆意砍杀,主观恶性深、作案手段残忍,应当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邱某某不服上诉,他辩称其杀人系吸食电子烟后产生幻觉所致,而非分手引发。四川省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邱某某在案发后视频通话、自伤、前往天台等行为正常且连贯;其早前供述亦与证据相符,因此维持一审关于杀人原因的认定。同时,法院认为案件属于“感情纠纷”,邱某某归案后坦白,虽手段残忍但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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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袁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图/受访者提供)
“感情纠纷”为何影响量刑?
张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女儿与邱某某交往后,邱某某搬到自己家中。案发前三四个月的一次争执中,她发现女儿颈部有瘀青和血迹,随即要求邱某某搬离。此后,两人已分手。
案发当晚,她接到女儿友人电话称“出事了”。赶往途中又得知女儿“快没气了”,并收到地面满是血迹的视频,“整个人都崩溃了”。
看到尸检报告后,她更确信邱某某“下手极狠”。“我女儿手腕骨头都露出来了,可见邱某某用了多大的力气,还砍到脖子,留下十多公分的伤口,说明他就没想让我女儿活下来。”邱某某在案发前将电子烟和西瓜刀装入黑色塑料袋带至出租屋,“是有预谋的杀人行为”。
张女士认为,邱某某在缓刑期再犯、主观恶性强,应判死刑立即执行。
她向四川省检察院提起申诉,四川省检察院审查后表示,依照“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和“坦白情节”,二审判决量刑适当。
关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最早可追溯至最高法在199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明确,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此后最高法出台的多份司法文件均延续类似思路,将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民间矛盾”作为限制死刑的重要考量因素。2007年,《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如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真诚悔罪的;被害方谅解的等等,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此可见,慎用死刑的条件主要集中在三类情形:被害方存在过错、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赔偿与悔罪表现等。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是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师,她提出,本案中,袁某某与邱某某系恋爱关系,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及人身自由均受法律保护,袁某某有权自行选择和决定继续或结束恋爱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违背法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
对于“坦白情节”,张女士则强调,邱某某没有主动投案,而是在医院救治后被警方带走调查,供述罪行后又翻供,“不应被认定为坦白”。
此外,张女士还称,案发至今,邱某某及家人或友人从未道歉或帮助料理女儿后事,自己亦未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就是希望法院能判处邱某某死刑立即执行,“这样才对得起我女儿的惨死”。
而上述各类文件中提到的“婚恋纠纷”,为何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依据?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员汪姝文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一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三点:一是婚恋纠纷中双方通常对矛盾激化均负有责任,且常涉及密切亲属关系,单纯重刑不利于矛盾化解;二是此类案件多为突发冲动行为,缺乏预谋,情节相对较轻;三是行为指向特定对象,相较危害公共安全的无差别杀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并不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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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纠纷”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依据,图为分手示意图(网络图)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也确有差异。
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中,朱晓东扼死妻子杨某后,将尸体藏于家中冰柜内,尽管朱晓东有自首情节,且杀妻是因家庭矛盾,但最后被判死刑。法院指出,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无悔罪表现,“故依法对朱不予从轻处罚”。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越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婚恋家庭纠纷本身是中性表述”,民间矛盾的概念主要是为了将那些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轻的故意杀人案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区分出来。
汪姝文进一步指出,婚恋纠纷本身,与行为恶劣程度、人身危险性之间并无逻辑关联。犯罪的起因是婚恋纠纷,这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它并不意味着犯罪人一定采用了不残忍的犯罪手段,也不意味着犯罪人一定会真诚悔罪, “不宜仅因婚恋纠纷就排除死刑适用”。
因此,在具体量刑时,王越认为,应将民间矛盾限定为“被害人有过错的民间矛盾”,并以“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依据,在与其他量刑情节并存时,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原则共同调节量刑结果。此外,司法机关应在具体案件中给出更为具体的论证,解释“为何该案被告人能因民间矛盾被从轻处罚”,并明确适用边界,防止不恰当地纳入该情节。
作者:解雪薇(xiexuewei@chinanews.com)
编辑:胡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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