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但有些人为一己之私或口腹之欲
顶风作案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11月15日15时许,福鼎市公安局磻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在某山头多处放置了钢丝套绳。
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当他们行至山间一路段时,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可疑车辆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经过询问,周遭村民均不知车主是谁,民警推测这辆车极有可能属于非法狩猎人员,当即决定蹲点守候。
没一会儿,一名男子拿着套索下山,准备驾车离开,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拦下,并在车上发现一只被捆得严严实实的小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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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磻溪派出所已将此案移交至森林警察大队,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开(男,1983年生,太姥山镇人)对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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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野生动物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希望广大群众能引以为戒
珍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
主动检举揭发非法猎捕
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福鼎警讯
编辑:林锈锈
审核:汪晶晶
监制:黄益升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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