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当事人:芦璇,女,1982年1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芦璇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芦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芦璇先后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3年7月2日至2023年1月4日,芦璇使用其母亲瞿某华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27,731,658.64元,盈利181,275.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案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芦璇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芦璇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芦璇违法所得181,275.50元,并处以18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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