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六十二期。
距离2025年结束,只剩不到两个月了,你的年休假休完了吗?如果过了2025年还有没休完的年休假,会自动清零吗?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小王原本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离职时,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17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双方的争议主要有两点:
第一,在法定节假日之外,公司统一安排的额外放假,算不算年休假?第二,员工手册规定的“年休假如果当年不休,就过期作废”,是否合法?
公司认为,除了法定节假日,已经额外给员工统一安排了休假,有的是停薪休假,有的是调休的年休假。而且,员工手册还明确规定“年假当年不休,过期作废”。所以,小王无权再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明确了两个关键点:
首先,年休假可以由公司统一安排,但必须向员工明确休假性质、具体日期及归属年度等,而且,必须向员工发放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在该案中,小王所在公司安排的额外休假,只有5天符合法定年休假规定。除此之外,公司安排的其他休假,要么没向员工明确是年休假,要么没有发放工资,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算是带薪年休假。其次,该公司规定的“年假当年不休,过期作废”,不仅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应休未休年假应予补偿的规定,也免除了用人单位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按照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支付小王1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除非员工以书面方式放弃年休假,否则,用人单位仅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监制 郑莉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陈丹丹
主持 付子晴
制作 陈丹丹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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