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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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可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即 “协执通知”)指定的 15 日内提出异议。
那么,如果第三人未在协执通知期限提异议,执行中提法院还审查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大庆石油某公司与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在未经审判程序对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是:大庆石油某公司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的其对被执行人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所负债务未到期且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数额不确定等抗辩,是否应予实质审查。
本案中,大庆石油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因此,大庆石油某公司已丧失阻却执行的程序利益,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并无不当。大庆石油某公司以其单位内部特殊原因等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其对前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异议时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缺乏法律依据。
然而,在到期债权执行中,尽管第三人因未按期提出异议或自动履行而丧失了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但在实体上,其合法权益仍应依法得到保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涉及到被执行人(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在未经审判程序等法定程序确定相关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对第三人直接执行需要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如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否认到期债权,则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实体争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作出了阐释:“……二、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为提高执行效率,在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自动履行情况下,第三人即丧失了阻却执行的程序利益。此时,该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已近似于被执行人,故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权利。
对于履行期是否届至以及债权数额等问题,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其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认定;相应,对于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之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第三人),理应可以就履行期是否届至以及债权数额等提出异议。
周军律师提醒,到期债权第三人未按期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裁定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中,该第三人仍可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对此,执行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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