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月大的女婴因做微创手术,倒在手术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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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邓女士,1991年生人,今年5月26日在医院早产1个月生下了女儿许洛熙,即涉事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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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许洛熙。
孩子出生后,全家人呵护备至,因为是早产儿,所以出保温箱后,邓女士和家人每个月坚持去医院挂号监测孩子的生长发育情况,挂的是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早产高危科高主任的号,据邓女士的说法,这所医院是“当地最权威的儿童指定唯一医院”。
在邓女士和家人的悉心照顾下,小洛熙前四个月的检查结果的都没什么问题。
2025年11月11日的常规检查也显示孩子各方面的情况不错,但医生说早产儿一般都要再查一下脑部核磁共振、心脏彩超和听力,因为之前医生也提过几次,所以邓女士就听取了建议要做这三项检查,并在当天上午给孩子做了全麻。
检查结果显示,由于早产关系,小洛熙被查出“静脉窦型房间隔缺损”,一共有两个继发性孔洞,一个3毫米,一个7毫米。
出于对孩子的重视和担心,她们当天又挂了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心脏科医生陈某某的号,进入就诊室后,陈某某不在,陈某某对面的医生帮忙看了报告,看完后第一句话就是“你这个情况肯定要手术的”。
后来陈某某回来后,邓女士和家人提出了质疑和担心,并询问是不是等孩子大一点之后再做全麻手术更安全。
但陈某某表示,孩子查出的两个孔大自愈概率低,会影响肺部,影响吃奶,还会导致后续发育生长受限,影响大脑发育。而且继发性圆孔闭合手术是心脏病中比较常见的手术,难度系数和手术风险都不高,手术风险大概是两百分之一的概率,目前孩子符合手术指标,建议越早手术越好。
同时,陈某某还向邓女士及其家属介绍,手术操作时间大概是2个半到3个小时,后续不会复发永久性闭合缺口,手术费用的话大概是4万多。
出于对医生的信任以及对宝宝的疼爱,邓女士和家人商量后同意了手术建议,当即办理了住院手续。
11月14日开始手术,孩子8点进的手术室,9点25开始手术,下午16点37手术结束。手术全程共耗时7小时12分钟,孩子进手术室的时长8个小时37分钟。
这个手术时间和术前医生和家长沟通的“2个半到3个小时”多了近3倍。
果然,事故发生了。
宝妈邓女士实名爆料。
邓女士称,2025年11月女儿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体检时发现房间隔缺损(两个继发性孔:3mm和7mm)。家属称查询资料后认为此类缺损有自愈可能,但接诊医生陈某贤(小儿心胸外科主任)坚持手术,表示否则会影响孩子生长发育,并称手术风险仅“1/200”且为“常见简单微创手术”。
接受手术建议后,邓女士以为只是做一个腋下微创术,3小时左右就能完成。
然而,11月14日当天,原定3小时的手术,实际持续7小时12分钟(从进入手术室至推出共9小时)。患儿16:45进入PICU抢救,但院方6小时内未联系家属,未下达病危通知,也未按承诺联系上海专家会诊。
邓女士回忆,女儿被推出手术室时,脸已经发肿黑紫,“他们却告诉我手术是顺利的”,随后被送进PICU重症监护室。当晚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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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社媒平台发声。
对此家属认为,实际手术时间与此前医生预判的时长严重不符,“如果早知道小孩8小时全麻,我们不会让他动刀的”。此外,对于手术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变化,没有及时告知患儿家属,未下达病危通知,也未按承诺联系上海专家会诊。
邓女士表示,希望院方公开手术及抢救全程监控录像,恳请有关部门彻查此事,为此可以考虑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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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女童小洛熙。
双方核心矛盾:医疗透明化缺失(术前风险告知不足、术中变更隐瞒、病历矛盾)与患儿家庭不可逆损失的冲突。
比如家属下午多次询问进度,院方仅称“手术有难度”,未提病危;16:37推出手术室时,患儿全身发紫、眼角带泪,医生却称“手术成功”。
家属网上发文维权。
女童不幸离世后,家属在各个平台上发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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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提供的超声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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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社媒平台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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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女童遗体还在殡仪馆,等待尸检。小洛熙爸爸称,他们质疑主刀医生手术失误未如实告知。事发至今,自己和主刀医生有过一次沟通,对方坚称手术是成功的,但未就手术超时问题给出合理解释。他称,小洛熙是自己的第一个孩子,事发后,自己和爱人的状态也很糟糕。
涉事医生陈某某已从业二十多年。
根据公开资料查询的涉事医生陈某某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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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本科
职称:主任医师医生
外二科(心胸)主任,主任医师,毕业于温州医学院。长期从事小儿外科工作,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开展小儿普通外科、胸心外科等常见病的诊治工作。
擅长小儿各种先天性心脏病的外科矫治及小儿胸腔镜、腹腔镜微创技术*治疗漏斗胸*、纵隔肿瘤*、肺囊肿*、食管裂孔疝+、小儿腹股沟斜疝+、鞘膜积液+等疾病,在国家级中华系列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学术述职:浙江省医学会小儿外科分会心胸学组委员,宁波市医学会小儿外科分会委员,宁波市医学会心胸血管外科分会委员,宁波市医学会胸腔镜分会委员。
根据查询得知,涉事医生从业二十多年了,从时间上看,算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医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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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医生陈某。
涉事医生历史纠纷。
还有网友发帖表示,该医生此前已有两起手术致死案例。
2025年6月,1岁患儿动脉导管未闭手术中死亡,家属控诉陈某君“术中大出血未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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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同期另1例小月龄患儿死亡纠纷,网络爆料院方公关压下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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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公开资料查到,【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涉诉信息中,超90%的案件身份为被告,案由统计显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占比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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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工作人员回应@中国新闻周刊,院方对此高度重视,已对医生陈某某进行调查,目前陈某某已被停诊,将配合患者家属依法维权。若涉事医生存在医疗过错,将根据相关鉴定结果依法处置,承担相关后果。
关键争议焦点:手术必要性。
事件发生后,一些医学专家也发表了对此事的看法。
1、微博认证的“浙江援疆外科副主任医师”博主@白衣山猫 表示:冠状静脉窦型缺损位置特殊,易合并血管畸形,需早期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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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山猫 表示:心脏手术相对于其他普通手术来说,风险要大得多。要评估一个病人,在手术中死亡,医生有没有责任,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探讨:
手术有没有适应证?
手术有没有禁忌症?
病人死亡原因是什么?
我们先说第一个问题,手术有没有适应症?
简单的讲,就是这个手术,对于五个月大的婴儿,有没有必要,现在就做手术?
我们要知道,手术都有创伤,有风险,那么就要知道,为什么要做这个手术,为什么现在必须要做这个手术?这就是手术适应证的通俗的说法。
目前,从家属晒在网络上的心脏彩超报告(下图)来看,患儿的诊断是:房间隔缺损(3mm继发孔型 + 7mm冠状静脉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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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名5月龄婴儿,同时患有3mm继发孔型房间隔缺损和7mm冠状静脉窦型房间隔缺损,这属于一种复杂情况,这与单纯的7mm继发孔型缺损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个网络上流传的,有人在讨论的,单纯的7mm房间缺损治疗的时候可以等待一两年的原则,完全不是一回事。
为什么情况如此特殊和紧急?
如下图所示,决策的关键在于“冠状静脉窦型”房间隔缺损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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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剖位置特殊,无法自愈:冠状静脉窦型缺损位于房间隔的后下部,靠近心脏大静脉的入口。这种缺损本质上是一种心脏静脉系统的发育异常,几乎不可能自行闭合。
2、分流量大,心脏负荷重:7mm的缺损对于一个婴儿来说已经很大,会导致大量血液从左心房分流到右心房,显著加重右心系统和肺循环的负担。长期下去会引发心脏增大、心力衰竭和肺动脉高压。
3、常合并其他血管畸形:冠状静脉窦型缺损常常伴发一种叫做 “永存左上腔静脉” 的血管畸形。这会使得回心血液更多,进一步加重心脏负担,也使病情更复杂。
4、介入手术无法处理:由于缺损的特殊位置和常常合并的血管畸形,经导管的介入封堵术是无法实施的。微创的心脏手术或者传统的外科开心手术是唯一可能根治的方法。
还有一个问题是“要马上手术吗?”
可以等到一岁以后吗? 风险极高,通常不推荐。
等待会导致心脏负荷持续加重,可能引起不可逆的心功能损害或肺动脉高压,同时孩子在这期间会非常脆弱,极易发生喂养困难、发育停滞和严重肺部感染。
从这个方面来分析,医生做这个手术,适应症掌握方面,没有问题,无可指责。
家属称心脏科主任陈君贤告知“自愈概率低需尽快手术”真不是谎言!真实的情况确实是这样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医生做这个手术,有没有禁忌症?
目前,在网络上看不到相关的完整的术前病情资料,所以我无法评估。但是我相信,医生敢去做这个手术,这方面应该没有问题。
最后,我们要问一句,婴儿死亡原因是什么?
这个才是最关键的因素。但是,从目前家属晒在网络上的资料来判断,无法明确婴儿的死亡原因。
有些婴儿的死亡原因,是疾病的原因。
有些婴儿的死亡原因,是因为医生的失误。
这需要做专业的医疗鉴定!单凭网络上的家属的控告所发出来的资料,无法明确婴儿的死亡原因。
也就是说,如果家属要走正常的司法途径维权的话,一定要做专业的医疗鉴定来明确婴儿的死亡原因,才能明确医生在婴儿的死亡中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全部依据网络上所能找到的公开的资料,所做出的医学分析!
以上观点来自@白衣山猫。
2、
儿童重症医生解读女婴手术去世。
针对此事故,某医院儿童重症监护室主治医师在看完家长晒出的手术过程后表示:这个小朋友不是简单的房间隔缺损,房间隔上有两个洞,不算小。房间隔的洞,会引起静脉血流向动脉,导致身体里的血氧不好,没办法给身体供应充足的氧气,所以要做手术,把这两个洞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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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为“重大医疗纠纷”,当地成立调查组介入。
舆论发酵后,11月17日,医院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已经对陈某某展开调查,如果他确实存在医疗过错,会依法处置。陈某某已经被停诊,后续会将配合患者家属依法维权。
宁波市卫健委也回应,该事件“属于一个比较重大的医疗医疗纠纷,委里很重视, 医院正在按照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在处理。”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则表示,将积极配合患者家属合理合法处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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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事件已进入法定医疗纠纷程序,家属与社会期待真相早日厘清,推动婴幼儿手术风险评估与医患沟通机制的完善。
至于如果主治医生存在过错,责任将如何界定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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